互联网金融应当属于那些为互联网金融提供配套服务、基础服务的门户、信息、交易等服务系统。互联网金融实质是金融,其从事的业务是金融业务,应当遵循金融行业的规律。传统的金融业务中也存在各类服务机构,比如资产证券化、银行间交易市场、不良资产处置的资产管理公司、提供信用调查的资信公司等。作为新金融的互联网金融也应当存在相应的金融服务机构,而且由于不能纳入央行的征信系统,互联网金融中的网贷业务应该更需要第三方金融服务来支持。于是在需求推动下,一些为互联网金融提供服务的互联网金融公司应运而生。截至目前,主要有以下几类。第一类:互联网金融产品搜索平台。如融、91金融超市、百度财富搜索平台等。第二类:第三方征信系统服务。通过将各种在线数据进行汇总分析,建立信用数据库,为互联网金融公司提供信用评级服务。比如:网信金融目前正在建立该类系统。第三类:互联网金融资产转让交易平台。为P2P信贷资产、股权众筹的股权资产、比特币网络货币资产、票据提供转让交易的服务平台。比如,一些P2P平台自行建立的转让系统,专为比特币提供交易的火币网等。第四类:互联网金融不良资产管理平台。专门为P2P、P2B以及供应链金融平台不良资产提供管理服务的平台,主要是接管不良债务,依法进行追债。比如,深圳已经建立了第一家专门为互联网金融管理不良资产的服务公司。以上互联网金融服务形态,我们称之为互联网金融,每一种业态正如同佛教一样,具有各自的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