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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预期信用损失法新规出台强化信用风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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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吴婧上海报道

商业银行拨备管理基础将进一步夯实。

年5月18日,中国银保监会发布了《商业银行预期信用损失法实施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办法》是银保监会规范商业银行内控管理和风险管理的重要举措,对于提高商业银行风险防范化解能力,促进银行稳健运行和有效服务实体经济具有重要意义。

一位大型商业银行工作人员对《中国经营报》记者坦言,在预期信用损失模型下,高风险的资产在确认初期便需要计提高额的减值准备,这减少了管理层发放高风险贷款或者投资高风险金融资产的动机,使得银行更趋于审慎经营,做好贷前管理。

提升实施质量

实际上,“预期信用损失法”已在我国上市银行全面应用。

但是关于金融工具减值评估方法的改变,要追溯到年金融危机时期,当时《国际会计准则第39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InternationalAccountingStandards39,以下简称“IAS39”)下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方式饱受诟病,被质疑存在“太迟太少”、分类和计量过于复杂、盈余管理空间较大等诸多问题。

一位央行地方支行工作人员对记者表示,IAS39对金融资产减值的计提采用“已发生损失模型”,具有显著的“顺周期效应”,即当宏观经济运行较好时,因减值依据不足,减值计提较少;当宏观经济不佳时,因减值依据显著而更多地在当期计提减值,造成“悬崖效应”,在一定程度上可能加剧金融危机。

在前述央行地方支行工作人员看来,为应对公众质疑、缓解金融危机,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和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决定共同探索金融资产减值新模型。年7月,IASB正式发布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金融工具》(以下简称“IFRS9”),取代IAS39作为新的金融工具会计准则。

IFRS9引入“预期信用损失模型”,要求自金融工具初始确认时计提预期信用损失。前述央行地方支行工作人员认为,与“已发生损失模型”相比,“预期信用损失模型”更多地考虑了前瞻性信息,更能及时反映经济形势的变化,强调了对信用风险损失的提前确认。“预期信用损失模型”能在一定程度上解决“已发生损失模型”存在的问题,如对信用风险确认的滞后性、“顺周期效应”等。

为持续推进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的国际趋同,年3月31日,我国财政部修订发布了包括《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与计量》(CAS22)在内的三项金融工具会计准则,于年与IASB发布的IFRS9同步推行。

前述央行地方支行工作人员认为,金融资产在我国商业银行资产中占有较大比重,“预期信用损失模型”的应用将带来较大影响。一方面,“预期信用损失模型”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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