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保监会与央行在周末加班,明确了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重分类规则。
一、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重分类规则正式明确
(一)年2月11日(周六),银保监会和央行发布年1号令《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办法》(年4月0日发布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意味着时隔四年,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重分类规则正式明确(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
(二)和征求意见稿(明确年底之前进行重分类、确有困难的银行最晚应于0年底前完成重分类)相比,正式稿在过渡期上有所放松,明确年7月1日新发生的业务按办法进行重分类,年7月1日前发生的业务应在5年底以前逐步进行重分类。
(三)需要说明的是,办法是对《贷款风险分类指引》(银监发〔〕54号)的修订与补充,并未明确废止《贷款风险分类指引》,也即《贷款风险分类指引》仍然有效。
(四)和征求意见稿不同的是,本次《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办法》由银保监会联合央行共同发布,并由两个部委共同解释,相较以前增加了央行这一部门。
(五)办法明确商业银行应至少每季度对全部金融资产进行一次风险分类,至少每年对风险分类制度、程序和执行情况进行一次内部审计(审计结果应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并报送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以及应于每年初0个工作日内向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报告上一年度金融资产风险分类管理情况。
二、重要内容全面解读(一)风险重分类对象由不良贷款拓宽至承担信用风险的全部金融资产
办法的主旨在于准确评估信用风险,以反映商业银行的资产质量。为此,办法明确应按照真实性、及时性、审慎性和独立性四个原则对金融资产进行重分类,即将需要进行风险重分类的对象由贷款拓展需要承担信用风险的全部资产(包括但不限于贷款、债券投资、债权投资、权益投资、同业资产、应收款项类以及承担信用风险的表外项目等)。
可以看出,这基本是参照MPA对广义信贷内涵的界定思路,意味着原来不良贷款率的内涵也应扩充至不良资产率,显著扩大了风险分类以及拨备计提的范围。
(二)真正明确了逾期天数、信用减值与风险分类之间的关系
以前在区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