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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吉启动临时救助解决居民生活困难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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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发挥社会救助托底线、救急难作用,解决我市城乡居民遭遇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生活困难,根据《昌吉州人民*府关于印发自治州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昌州*办发〔〕3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在原《昌吉市人民*府关于印发昌吉市临时救助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的基础上修改完善本实施办法。

本实施办法所称临时救助,是指*府对因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

部分内容摘要:

救助对象分为家庭对象和个人对象

(一)家庭对象

1.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无责任方或责任方无赔偿能力)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2.因教育、医疗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支出型救助家庭;

3.因临时性、紧迫性、突发性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困难,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

(二)个人对象

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无责任方或责任方无赔偿能力)、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

申请材料包括:

(一)临时救助(救急难)申请表;

(二)申请人户口簿(户籍证明)或居住证、身份证复印件(原件查验),低保、特困供养和低收入家庭等相关证明材料;

(三)导致突发性、临时性生活困难的相关证明材料;

(四)委托申请的,应说明委托原因,介绍委托人基本情况、联系方式、承担委托责任。因情况紧急无法在申请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乡镇、街道办事处可先行受理。

救助方式:

对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可采取以下救助方式

(一)发放临时救助金。各级应全面推行临时救助金打卡发放,按照财*国库管理制度规定将临时救助金直接支付到救助对象个人账户,确保救助金足额、及时发放到位。必要时,可直接发放现金。

(二)发放实物。根据临时救助标准和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要,可采取发放衣物、食品、饮用水,提供临时住所等方式予以救助。对于采取实物发放形式的,除紧急情况外,应严格按照*府采购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提供转介服务。对给予临时救助金、实物救助后,仍不能解决临时救助对象困难的,可分情况提供转介服务。

临时救助以现金救助为主,实物救助、服务救助为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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