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日报全媒体记者阿依加玛丽·列提甫
又到了一年入学季。贫困家庭的考生别发愁,7月26日,记者采访了昌吉州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梳理了昌吉州各级各类学校学生资助*策。
据了解,昌吉州年落实免学费、教材费、住宿费和生活困难补助费累计4.16亿元,惠及全州学生20余万人次。实行各个学段和家庭经济差异化资助,向各县(市)名建档立卡学生发放资助金.1万元,实现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帮扶全覆盖。做好社会捐资助学工作,落实助学金.7万元,名学生受益。昌吉州将继续落实各类学生资助*策,推动学生资助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做到应助尽助、精准资助。
下面小编就来带大家看看
昌吉州都有哪些教育资助*策吧!
学前教育资助*策元/生/年1
农村学前公用经费补助
农村幼儿园公用经费开支范围包括:水电暖费、交通差旅费、邮电费、图书资料费、园舍仪器设备的日常维护费、炊具更新、购买低值易耗品、教师培训费等。不得用于基本建设投资和偿还债务,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和接待费支出。
资助对象:全州农村幼儿园学前三年幼儿。
资助标准:每人每年元。
2农村学前取暖费补助
资助对象:全州农村幼儿园学前三年幼儿。
资助标准:每人每年元。
3农村学前幼儿伙食补助
农村学前幼儿伙食补助经费按每位幼儿每年元(每年按10个月补助,每人每月补助元,每人每天约6.5元)的标准安排。伙食补助资金不直接拨付个人,由学前幼儿园统一管理使用。伙食补助经费开支范围包括:购买蔬菜、清油、面粉、大米、肉、水果、牛奶等伙食材料。购买伙食材料必须确保卫生条件达到国家食品安全卫生标准。
资助对象:全州农村幼儿园学前三年幼儿。
资助标准:每人每年元。
4农村学前幼儿免费读本经费
农村学前幼儿免费读本经费按每生每年元标准安排。免费教科书范围包括:幼儿读本、教学挂图、教学图片,教师参考书,教学光盘的配发与更新等。免费读本由自治区本级采购后,向各地配发,资金不拨付各地。
资助对象:全州农村幼儿园学前三年幼儿。
资助标准:每人每年元。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资助*策1
城乡家庭经济困难寄宿学生补助生活费
资助对象及范围:从年秋季学期起,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寄宿生总数的86%进行补助,从年起,调整农村寄宿生%、城市寄宿生39%进行补助。
资助标准:小学元/每生每年,初中元/每生每年,特教学校元/每生每年(其中元为自治区提标资金)。
2城乡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
资助对象及范围:全州所有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区内初中班学生。
资助标准:免费教科书每学年国家按小学90元,初中元的生均标准予以补助,其余资金由自治区财*据实全额承担。
3城乡学生公用经费补助
资助对象:全州义务教育阶段学生。
资助标准:小学每生每年元,初中每生每年元,特教每生每年0元,寄宿制学校按照寄宿生生均元标准增加公用经费补助。
4城乡中小学取暖费
资助对象:全州义务教育阶段学生。
资助标准:生均元。分四类:1、霜冻期天以上县市元/人/学年;2、霜冻期-天的县市元/人/学年;3、霜冻期-天的县市元/人/学年;4、霜冻期天以下的县市85元/人/学年。
5区内初中班经常性经费
资助范围:自治区财*设立专项资金,在乌鲁木齐、克拉玛依、石河子、奎屯、昌吉、哈密、库尔勒和阿克苏8个城市开办*区内初中班(以下简称内初班)。年新一轮扩招后,又新增喀什、伊宁、吐鲁番、阜康和库车5个城市承担办班任务,办班城市增加到13个。
教职工工资,生均公用经费、课本费、医疗费保险、探亲交通费等由自治区核拨办班学校,不足部分由办班学校所在地财*解决,并每年安排大病医疗救助基金万元。
资助标准:每生每年元。
普通高中教育学生资助*策
1
内地*高中班经常性经费
资助对象:国家设立专项资金开办内地*高中班,内地*高中班在校学生所需的学习、生活费(包括伙食费、装备费、校服费、假期活动费、取暖降温费、公杂费等)和医疗等都由办班城市财*按每生每年0元经费安排,自治区财*按每生每年元承担学生的探亲交通费和部分学习、生活及医疗保险费用,并每年安排大病医疗救助基金万元。
资助标准:每生每年00元。
2区内高中班经常性经费
资助对象:自治区财*设立专项资金,在乌鲁木齐、克拉玛依、石河子、奎屯、昌吉、库尔勒、哈密、阿克苏、喀什、伊宁、库车共11个内初班办班城市开办区内高中班,解决区内初中班未升入内地高中班学生的就学问题,在校学生所需的学习、生活费(包括伙食费、装备费、校服费、假期活动费、取暖降温费、公杂费等)和医疗费等都由自治区财*安排经费解决。
资助标准:每生每年0元。
3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
从年秋季学期起,国家设立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对普通高中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予以补助,其中南疆四地州资助面达到%,其他地区资助面约占普通高中在校生总数的30%。
资助对象:全日制普通高中学生中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资助标准: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0元,具体标准由各地、各学校结合实际在0元-元范围内确定,可以分为2-3档。
4南疆四地州免学费、免住宿费、教材费*策
南疆四地州普通高中在校生实施免学费、免住宿费、教材费*策。
免学费补助:对喀什、和田、克州及阿克苏地区普通高中在籍学生予以学费补助,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年0元,所需资金由中央与自治区按照8:2比例分担,自治区承担的资金由自治区本级财*全额承担。
教材费补助:对喀什、和田、克州及阿克苏地区普通高中在籍学生按照自治区教育厅公布的南疆四地州普通高中免费教科书目录提供教材,所需资金由自治区本级财*全额承担。
寄宿生住宿费和生活费补助:对喀什、和田、克州及阿克苏地区普通高中寄宿学生免收住宿费,补助标准、范围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所需资金由地县财*承担。
5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滋蕙计划
奖励对象:滋蕙计划是指使用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奖励品学兼优的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滋蕙计划由财*部、教育部委托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负责具体操作。
资助标准:每生每年0元。
6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润雨计划—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入学资助项目
奖励对象: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年在中西部地区启动高校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入学资助项目,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新生提供一次性从家庭所在地到被录取院校之间的交通费及入学后短期生活费用。
资助标准:考入区内高校的大学新生每人元,考入区外高校的大学新生每人0元。
中等职业教育学生资助*策1
国家助学金
资助对象:中等职业教育一、二年级涉农专业学生全部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策,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20%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策。南疆四地州中等职业学校一、二年级农村学生(不含县城)全部享受国家助学金。
资助标准:每生每年0元。
2国家免学费资助*策
资助对象:国家和自治区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在校生中所有学生。
资助标准:平均按每生每年0元的标准资助,具体按各专业收费标准资助。
3自治区免住宿费、教材费*策
资助对象:在国家现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助学金*策和免学费*策基础上,由自治区设立专项资金,免除生源为南疆四地州和其他24个边境县和贫困县就读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含技工)的住宿费和教材费。
资助标准:每生每年元(其中住宿费元,教材费元)。
4中等职业教育生均公用经费
资助对象:全区中等职业学校。
资助标准:每生每年0元。
5内地*中职班经常性经费
资助对象:内地*中职班的所有学生,所需资金由中央财*划拨办班学校。
资助标准:每生每年00元。
高等教育学生资助*策
普通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资助*策
1
国家奖学金
奖励对象:国家设立了本、专科学生国家奖学金,用于
奖励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和民办高校,第二学士学位)在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奖励面约占全国在校生总数的0.3%,全国每年共5万名。
奖励标准:每生每年0元。
2国家励志奖学金
奖励对象:国家设立了本、专科学生国家励志奖学金,
用于奖励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和民办高校,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奖励面约占在校生总数的3%。
奖励标准:每生每年0元。
3国家助学金
资助对象:国家设立了本、专科学生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和民办高校,第二学士学位)在校学生,资助人数占在校生总数的28%。
资助标准:国家助学金的资助标准每生每年平均元,资助标准可根据资助对象家庭经济困难程度分为三个等次,一等元,二等元,三等0元。
4*维吾尔自治区人民*府高校助学金
资助对象:自治区人民*府设立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府高校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和民办高校,第二学士学位)在校学生。
资助标准:按四个等级发放,其中一等助学金标准为0元/生/学年;二等助学金标准为元/生/学年;三等助学金标准为0元/生/学年;四等助学金为0元/生/学年。
5自治区高校少数民族预科生学费和住宿费补助*策
资助对象:自治区对考入自治区高校的少数民族预科学生实行学费和住宿费补助。
资助标准:预科阶段每生每年元。
6自治区高校伙食补贴
自治区财*设立专项资金,对在自治区高校就读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和民办高校,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享受每生每月20元的伙食补贴,每年补助10个月,所需资金由自治区财*厅承担并直接拨付到学校。
在享受自治区财*补助的基础上,各高校每生每月配套20元的伙食补贴,其中75%用于食堂补助,25%用于困难学生补助。
7高校协作计划贫困生补助
资助对象:在内地高校就读的*籍少数民族大学生。
资助标准:根据具体情况安排。
8国家助学贷款
(1)国家助学贷款是由*府主导、财*贴息,银行、教育行*部门与高校共同操作的专门帮助高校贫困家庭学生的银行贷款。借款学生不需要办理贷款担保或抵押,但需要承诺按期还款,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借款学生通过学校向银行申请贷款,用于弥补在校学习期间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的不足,毕业后分期偿还。
(2)申请金额:年7月25日,财*部、教育部、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联合发通知,将全日制本专科学生申请贷款额度增至每人每年0元,全日制研究生每人每年申请贷款额度上限将达到00元。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同一学年不得重复申请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9自治区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策
高校应届毕业生到自治区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其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由自治区本级财*代偿(不含部属院校,部属院校由财*部、教育部负责代偿)。在校学习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代偿学费优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
(1)高校毕业生是指国家承认其学历的普通高等学校中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高职)、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应届毕业生。定向,委培以及在校期间已享受(减)免除学费*策的学生除外。
(2)基层单位是指:
A县级以下机关、事业单位,包括乡(镇)*府机关各部门、事业单位、乡(镇)和农村中小学校及学前双语班和幼儿园、乡财*所、国有农(牧、林)场、水利水电站、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文化站等;
B工作现场地处县以下的气象站、水文站、地震观测站、煤矿、矿山、采油基地、草业科学站、林业站等基层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
C塔什库尔干塔吉克自治县各级各类单位均视同基层单位。
D申请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者必须是长期在乡(镇)或以下单位生活、工作、居住的应届毕业生。因工作需要临时、暂时或短期在基层或野外工作的不属于代偿范围。
(3)凡符合代偿资助条件的高校毕业生每学年代偿的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的金额最高不超过0元。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低于0元的,按照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金额实行代偿,高于0元的,按照每年0元的金额实行代偿。
(4)对几种岗位的要求
A参加自治区教育厅、自治区人力与社会保障厅和自治区*委组织部考试被录取的特岗教师、双语教师、基层公务员、选调生、大学生村官等,必须是应届毕业生参加考试并被录取。在培训期内需提交相关申请材料,待培训结束到基层就业、相关材料审核合格后予以代偿;
B参加“对口援疆省市培养计划”的,一是必须为高校应届毕业生,当年毕业当年列入培训计划;二是均需提供由主管部门出具的培训证明,并在规定时间提交代偿材料;三是参加培训后需出具用人单位录用证明或分配到基层工作的证明或与用人单位签订的三年以上就业协议或劳动合同。
C上述岗位人员自正式到基层就业后开始代偿,分三年代偿完毕(培训期间不予代偿)。
(5)办理流程:区内高校应届毕业生申请学费代偿需将申请材料在毕业后次年的3月31日前提交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所有材料需一次性提交齐全);区外高校应届毕业生申请学费代偿需将申请材料在毕业后次年的3月31日前提交自治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所有材料需一次性提交齐全);每名申请学生在申请后的3年内需在每年的8月31日前向学校资助管理中心(区内毕业生)和自治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区外毕业生)提交在职在岗调查表。
申请时所需材料:①毕业证复印件②身份证复印件③国家助学贷款合同、④在校期间表现、⑤在校期间的成绩单、⑥就业协议(劳动合同)、⑦单位录用通知书、⑧四年的学费发票原件或复印件(加盖财务章)。.
10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高等学校在校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及退役复学后学费资助*策
资助对象:国家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校学生,在入伍时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代偿;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前正在高等学校就读的学生(含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高等学校新生),服役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退役后自愿复学或入学的,国家实行学费减免。在校期间已享受免除全部学费*策的学生,定向生、委培生,国防生以及其他不属于服义务兵役到部队参*的高校在校生不包括在内。
资助标准:本专科学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0元,研究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00元。
11退役士兵教育资助*策
资助对象:国家对退役一年以上,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包括全日制普通本科学校、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和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学校)的资助就业退役士兵,根据本人申请,由*府给予教育资助。
资助标准:本专科学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0元,研究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00元。
普通高校全日制研究生资助*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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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奖学金
奖励对象:国家设立了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学业成绩特别优秀、科学研究成果显著、社会公益活动表现突出的研究生,全国奖励硕士生3.5万名,博士生1万名。
奖励标准:博士研究生资助标准每生每年0元,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年00元。
13国家助学金
国家设立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用于补助研究生基本生活支出。
资助对象: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内的所有全日制研究生。
资助标准:博士研究生资助标准每生每年00元,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年0元。
14自治区奖学金
奖励对象:自治区设立研究生自治区奖学金,奖励学业成绩特别优秀、科学研究成果显著、社会公益活动表现突出的研究生。
奖励标准:奖励计划内全日制博士、硕士在校生的10%,博士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0元,硕士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00元。
15自治区学业奖学金
自治区设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用于奖励研究生更好地完成学业,自治区财*对区属高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所需资金,按照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年5元、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年3元的标准及在校生人数的40%予以支持,同时高校自筹一部分资金进行配套。
此项工作由自治区所属高等学校根据研究生学业成绩、科研成果、社会服务以及家庭经济状况等因素,确定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覆盖面、等级、具体标准和评定办法。
昌吉州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昌吉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阜康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呼图壁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4447
玛纳斯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奇台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吉木萨尔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木垒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编辑:李炜玢
二审:孙爱民
三审:李云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