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疫情防控期间查处
不明码标价、哄抬物价等八起典型案例通报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发生以来,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加强对口罩、消毒杀菌用品、抗病毒药品等防疫用品及粮油肉菜等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价格监管,迅速查办一批哄抬物价、不明码标价、商品来源不明等违法案件,有力维护了市场价格秩序。现将一批疫情防控期间查处的八起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1、昌吉市德仁堂大药房哄抬物价销售口罩案
年2月2日,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国务院“互联网+督查”平台举报,对昌吉市德仁堂大药房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自述于年1月23日自乌鲁木齐市西北路金都批发市场内一家名为“百信康药械经营有限公司”门前停放的一辆面包车上以每只20元的价格购进“锦华”牌N95折叠式颗粒物防护口罩只,并在其店内以每只38元的价格销售出去5只,30元的价格销售出去5只,25元的价格销售出去了90只。当事人提供了一张手写的购进商品销售单,上面只记录了购进商品的“品名N95口罩(锦华)、单价20元、数量个、金额元、店名百信康、收款人齐雪”等情况,未标明供货单位核准的真实字号名称,也未加盖该供货单位的公章,不能证明这些口罩为其合法取得,不能证明为购进成本。其销售货物因无法提供合法销售或者收费票据,认定其无违法所得。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第二条第(一)款及第一条之规定及《价格违法行为行*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一)项,构成哄抬价格销售商品的行为。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处罚规定》第六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对当事人作出罚款000元的行*处罚。
2、昌吉市康普生医药有限公司哄抬物价销售口罩案
年1月24日和2月1日,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举报,对昌吉市长宁南路富友国际花园的“康普生大药房”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存在哄抬物价销售口罩的行为。经查,当事人自述年1月23日自乌鲁木齐市奇台路医疗器械一条街上一家名为“鑫恒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门前停放的箱式货车上以40元/只的进价购进了10只带呼吸气伐的3MV+口罩,以37.5元/只的进价购进了8只普通3MA口罩(不带呼吸气伐),并在其经营的昌吉市康普生医药有限公司内进行销售,至年2月5日被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查获时,当事人已以每只70元的价格销售3MV+口罩7个,每只45的价格销售普通3MA口罩5个。当事人销售上述口罩均未出具正规的销售票据,也无销售记录,剩余的口罩该药店已自行使用。由于当事人购进货物未索取票据,其购进成本均为其口述,不能证明这些口罩为其合法取得,不能证明为购进成本。因其无法提供合法销售或者收费票据,认定其无违法所得。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第二条第(一)款及第一条之规定及《价格违法行为行*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一)项,构成哄抬价格销售商品的行为。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处罚规定》第六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对当事人作出罚款元的行*处罚。
3、新疆颐仁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昌吉市第一百七十七分店哄抬物价销售口罩案
年2月4日,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昌吉州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反馈,对新疆颐仁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昌吉市第一百七十七分店进行了检查。经查,当事人自述于年1月23日自乌鲁木齐市奇台路医疗器械一条街上的一辆箱式货车上以每只40元的价格购进了3MV+口罩个,无进货票据。并在其经营的新疆颐仁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昌吉市第一百七十七分店内以每只60元的价格进行销售,至年2月4日已将上述口罩全部以每只60元的价格销售出去,并在销售时出具了销售票据。由于当事人购进货物未索取票据,其购进成本均为其口述,不能证明这些口罩为其合法取得,也不能证明其购进成本,认定其无违法所得。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第二条第(一)款及第一条之规定及《价格违法行为行*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一)项,构成哄抬价格销售商品的行为。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处罚规定》第六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对当事人作出罚款元的处罚。
4、昌吉市新友好百货批零商行销售无厂名厂址等来源不明商品案(口罩产品)
年1月31日,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昌吉市健康东路海棠小镇进行检查时,发现昌吉市新友好百货批零商行的经营人员赵红伟正在给海棠小镇门口商店送货,其送来销售的口罩及外包装上无商品的厂名厂址、产品标识、产品质量合格证等信息。经查,当事人于年1月28日至31日期间,自以前认识的一个山东省的劳保用品供货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