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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关于做好交通运输业财税金融优惠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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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交通运输业财税金融优惠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交财审明电〔〕7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计划单列市交通运输厅(局、委),中国道路运输协会,中国船东协会、中国交通会计学会:


  年国家出台一系列聚焦疫情防控关键领域和支持重点行业的财税金融优惠政策,为抗击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稳定经济运行发挥了重要作用。为支持市场主体恢复元气、增强活力,综合考虑国家财政可持续性和助企纾困政策执行情况,今年以来国家进一步优化完善了相关企业扶持政策,继续执行制度性减税措施,适当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减征增值税、小微企业贷款延期还本付息政策执行期限,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再减半征收等新的结构性减税举措,更加突出对小微企业精准支持。此外,一些地方也出台了区域性支持政策。相关政策可通过“国务院客户端”的“支持中小企业政策库”板块查询。


  为进一步推动政策落实,部梳理形成了《年以来涉交通运输业国家主要财税金融优惠政策目录清单》,请深入学习领会政策精神,加大政策解读宣传力度,指导交通运输企事业单位加强与当地财税、金融等部门沟通,推动优惠政策落地落细落实,切实提高政策执行效果。同时,加大力度指导行业企业创新经营模式,优化资源配置,进一步推动企业转型升级和提质增效。


  政策实施中遇到的困难、问题和有关意见建议,请及时向部反馈。联系人及联系交通运输部财务审计司程侃,-;陈冰波,-。交通运输部科学研究院王海霞,-、。

交通运输部

年4月15日

年以来涉交通运输业国家主要财税金融优惠政策目录清单(更新)

序号

政策文件

财税金融优惠政策主要内容

1

《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年第12号)

1.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万元的部分,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13号)第二条规定的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3.本公告执行期限为年1月1日至年12月31日。

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8号)

1.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半政策有关事项

(1)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上述政策时涉及的具体征管问题,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年第2号)相关规定执行。

2.关于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减半政策有关事项

(1)对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不区分征收方式,均可享受。

(2)个体工商户在预缴税款时即可享受,其年应纳税所得额暂按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的情况进行判断,并在年度汇算清缴时按年计算、多退少补。若个体工商户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需在办理年度汇总纳税申报时,合并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重新计算减免税额,多退少补。

(3)个体工商户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减免税额:

减免税额=(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万元部分的应纳税额-其他政策减免税额×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万元部分÷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50%)

(4)个体工商户需将按上述方法计算得出的减免税额填入对应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减免税额”栏次,并附报《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对于通过电子税务局申报的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将提供该优惠政策减免税额和报告表的预填服务。实行简易申报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按照减免后的税额进行税款划缴。

3.关于取消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预征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

对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人,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发票时,不再预征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和其他从事货物运输经营活动的个人,应依法自行申报缴纳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

4.关于执行时间和其他事项

本公告第一条和第二条自年1月1日起施行,年12月31日终止执行。年1月1日至本公告发布前,个体工商户已经缴纳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可自动抵减以后月份的税款,当年抵减不完的可在汇算清缴时办理退税;也可直接申请退还应减免的税款。本公告第三条自年4月1日起施行。

3

《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3号)

1.对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学校、*校(行政学院)、图书馆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求的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2.对出版物进口单位为科研院所、学校、*校(行政学院)、图书馆进口用于科研、教学的图书、资料等,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3.本通知第一、二条所称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学校、*校(行政学院)、图书馆是指:

(1)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中央级、省级、地市级科研院所(含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图书馆、研究生院)。

(2)国家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产业创新中心,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技术类)。

(3)科技体制改革过程中转制为企业和进入企业的主要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工作的机构。

(4)科技部会同民政部核定或者省级科技主管部门会同省级民政、财政、税务部门和社会研发机构所在地直属海关核定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性质的社会研发机构;省级科技主管部门会同省级财政、税务部门和社会研发机构所在地直属海关核定的事业单位性质的社会研发机构。

(5)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会同省级财政、税务部门和外资研发中心所在地直属海关核定的外资研发中心。

(6)国家承认学历的实施专科及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及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校、异地办学机构。

(7)县级及以上*校(行政学院)。

(8)地市级及以上公共图书馆。

4.本通知第二条所称出版物进口单位是指中央宣传部核定的具有出版物进口许可的出版物进口单位,科研院所是指第三条第一项规定的机构。

5.本通知第一、二条规定的免税进口商品实行清单管理。免税进口商品清单由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另行制定印发,并动态调整。

6.本通知有效期为年1月1日至年12月31日。

4

《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年第11号)

自年4月1日至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5号)

1.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5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5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2.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

3.《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所称的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4.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

5.本公告自年4月1日起施行。

6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增值税优惠政策办理程序及服务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4号)

1.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纳税人)适用增值税减征、免征政策的,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时按规定填写申报表相应减免税栏次即可享受,相关政策规定的证明材料留存备查。

2.纳税人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应当在首次申请增值税退税时,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退税申请材料和相关政策规定的证明材料。

纳税人后续申请增值税退税时,相关证明材料未发生变化的,无需重复提供,仅需提供退税申请材料并在退税申请中说明有关情况。纳税人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发生变化后首次纳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

3.本公告自年4月1日起施行。

7

《关于取消港口建设费和调整民航发展基金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年第8号)

1.自年1月1日起取消港口建设费。以前年度欠缴的港口建设费,相关执收单位应当足额征收及时清算,并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渠道全额上缴国库。

2.自年4月1日起,将航空公司应缴纳民航发展基金的征收标准,在按照《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46号)降低50%的基础上,再降低20%。

8

《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年第7号)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年第13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年12月31日。其中,自年4月1日至年12月31日,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年第10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年第25号)规定的税费优惠政策凡已经到期的,执行期限延长至年12月31日。

3.《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年第8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年第9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凡已经到期的,执行期限延长至年3月31日。

9

《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年第6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54号)、《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99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对挂车减征车辆购置税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年第69号)等16个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凡已经到期的,执行期限延长至年12月31日。

10

《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自用生产设备“零关税”政策的通知》(财关税〔〕7号)

1.全岛封关运作前,对海南自由贸易港注册登记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进口自用的生产设备,除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明确不予免税、国家规定禁止进口的商品,以及本通知所附《海南自由贸易港“零关税”自用生产设备负面清单》所列设备外,免征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2.本通知所称生产设备,是指基础设施建设、加工制造、研发设计、检测维修、物流仓储、医疗服务、文体旅游等生产经营活动所需的设备,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第八十四、八十五和九十章中除家用电器及设备零件、部件、附件、元器件外的其他商品。

11

《关于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的通知》(财建〔〕2号)

1.-年,中央财政累计安排亿元以上奖补资金,引导地方完善扶持政策和公共服务体系,分三批(每批不超过三年)重点支持0余家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以下简称重点“小巨人”企业)高质量发展,促进这些企业发挥示范作用,并通过支持部分国家(或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以下简称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强化服务水平,聚集资金、人才和技术等资源,带动1万家左右中小企业成长为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

2.重点“小巨人”企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商财政部从已认定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中择优选定(不含已在上交所主板、科创板和深交所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以及境外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由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从工业和信息化部(或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认定的国家(或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中选定,每省份每批次自主确定不超过3个平台。

12

《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年第13号)

1.(1)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在税前摊销。

(2)本条所称制造业企业,是指以制造业业务为主营业务,享受优惠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的企业。制造业的范围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确定,如国家有关部门更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从其规定。收入总额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执行。

2.(1)企业预缴申报当年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行选择就当年上半年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办理方式。

(2)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自行计算加计扣除金额,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享受税收优惠,并根据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费用情况(上半年)填写《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与相关政策规定的其他资料一并留存备查。

(3)企业办理第3季度或9月份预缴申报时,未选择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可在次年办理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

3.本公告自年1月1日起执行。

13

《关于-年支持民用航空维修用航空器材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关税〔〕15号)

1.自年1月1日至年12月31日,对民用飞机整机设计制造企业、国内航空公司、维修单位、航空器材分销商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求的维修用航空器材,免征进口关税。

2.本通知第一条所述民用飞机整机设计制造企业、国内航空公司、维修单位、航空器材分销商是指:

(1)从事民用飞机整机设计制造的企业及其所属单位,且其生产产品的相关型号已取得中国民航局批准的型号合格证(TC)。

(2)中国民航局批准的国内航空公司。

(3)持有中国民用航空维修许可证的维修单位。

(4)符合中国民航局管理要求的航空器材分销商。

3.(1)本通知第一条所述维修用航空器材是指专门用于维修民用飞机、民用飞机部件的器材,包括动力装置(发动机、辅助动力装置)、起落架等部件,以及标准件、原材料等消耗器材。范围仅限定于飞机的机载设备及其零部件、原材料,不包括地勤系统所使用的设备及其零部件。

(2)航空器材一般具备中国民航局(CAAC)、美国联邦航空局(FAA)、欧盟航空安全局(EASA)、加拿大民用航空局(TCCA)、巴西民用航空局等民航局颁发的适航证明文件或俄罗斯、乌克兰等民航制造和维修单位签发的履历本。具有制造单位出具产品合格证明的标准件、原材料也属于航空器材范围。

(3)免税进口的维修用航空器材清单,由中国民航局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另行制定印发。

14

《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延长普惠小微企业贷款延期还本付息政策和信用贷款支持政策实施期限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81号

1.继续实施普惠小微企业贷款延期还本付息政策

(1)普惠小微企业贷款延期还本付息政策延期至年12月31日。对于年4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到期的普惠小微企业贷款(包括单户授信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贷款、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主经营性贷款,下同),由企业和银行自主协商确定,继续实施阶段性延期还本付息。

(2)对于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农村信用社、民营银行等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的延期期限不少于6个月的普惠小微企业贷款,人民银行通过货币政策工具,按照延期贷款本金的1%给予激励,激励资金总额控制在国务院批准的额度内。同一笔贷款(含以前已延期过的贷款)只能再获得一次人民银行提供的激励。

2.继续实施普惠小微企业信用贷款支持政策

(1)普惠小微企业信用贷款支持政策延期至年12月31日。对于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新发放的普惠小微企业信用贷款,人民银行通过货币政策工具继续给予优惠资金支持,加大对个体工商户的支持。货币政策工具支持范围为年4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新发放且期限不小于6个月的贷款,支持比例为贷款本金的40%,资金总量控制在国务院批准的再贷款额度内。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为最新中央银行评级1-5级的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

(2)人民银行通过货币政策工具支持的贷款,仍由放贷银行管理,贷款利息由放贷银行收取,坏账损失也由放贷银行承担。人民银行通过货币政策工具提供的优惠资金支持,放贷银行应于收到资金之日起满一年时按原金额返还。


  注:上述清单将根据国家政策出台情况动态更新。

如果您有任何的疑问,可以随时致电波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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