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风险是经济的关键风险领域,且经济波动会导致金融风险的加剧。在中央加大“六稳“的工作要求下,金融业需要进一步稳定自身发展,平滑风险。另一方面,金融业也需要进一步开放改革,创新发展,对于更好地助力中央“六保”的目标的实现。
本文在中央倡导的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宏观背景出发,从金融的角度审视中国经济“新现实”,聚焦“新现实”下金融财税领域热点问题,并从专业角度提出建议。
●银行业应对金融风险篇●
有效化解不良资产压力
近年来,随着宏观经济下行,金融企业不良资产不断攀升。年一季度,新冠疫情对实体经济造成较大冲击,商业银行总体表现较为平稳,但不良贷款生成速度有所加快,不良资产余额仍有上升趋势。从年一季度商业银行的数据来看,整体不良贷款率为1.91%,较上年末增加5BP,已升至年以来的最高水平。
为了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带来的影响,截至4月底,银行业金融机构为抗击疫情、企业复工复产提供信贷支持超过2.96万亿元。已对超过1万亿元贷款本息实行延期。5月22日,总理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在金融支持稳企业方面,中小微企业贷款延期还本付息政策再延长至明年3月底,对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应延尽延,对其他困难企业贷款协商延期。鼓励银行大幅增加小微企业信用贷、首贷、无还本续贷。
整体经济下行叠加疫情的影响,贷款违约率不断上升,不良贷款大幅增加。银行对不良贷款处置如果不够及时有效,势必造成不良贷款余额持续攀升,成为制约银行业加大对实体经济的信贷支持、威胁银行业信贷资金安全。
目前,银行业不良贷款处置主要分两大类:自持核销:包括催收,诉讼追偿,核销;转让重组:包括以物抵债,批量转让,债务重组,证券化等。本文从税务角度,看银行处置不良的最普遍使用的两类处置方式,即自持核销和重组转让,梳理影响银行处置安排效率的税务瓶颈问题,提出相关专业建议。自持核销类:
坏账难扣除。按照财政部《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年版)》(财金[]90号)以下简称(“核销办法”)相关要求,银行核销呆账必须提供相关认定资料,部分证明文件取得时限长、难度大。如自年公安部等14部委联合出台《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以来,贷款人死亡证明等文件出具较为困难。税务部门的税前核销条件比财政部规定的呆账认定条件要复杂苛刻,导致自主核销成本实际难以降低。如银行需多次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直到无明显财产线索后方可就呆账损失作税前扣除,坏账追偿期长。被执行财产经过多次轮候查封后,往往导致银行最终受偿的金额较小或几乎无法受偿。因此,即使在已知无法受偿的情况下,银行仍需要执行上述一系列程序后方可就呆账损失作税前扣除,自主核销成本一直居高不下。
部分无法收回的利息仍然要交增值税。中国的增值税法规对不良贷款的应收未收利息没有任何减免,但也做出了一定的让步。如自结息日起90天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对后续利息收入将暂不征收增值税,待金融企业实际收到利息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但是自结息日起90天内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仍需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尽管这部分利息可能永远无法收回。
除了上面讨论的核销普适的“坏账难扣除”的税务问题之外,就国家鼓励的中小业及涉农贷款类业务的痛点问题我们总结如下:中小企业和涉农的融资业务是中央大力鼓励发展的。但是,这类业务的不良率也相对较高。为此,税务已经配套相关的制度,简化坏账抵扣流程。但实操中银行往往会纠结于“中小企业、涉农企业和农户”的身份认定。目前税收政策未单独制定涉农贷款标准,是依人民银行、银保监会等业务监管部门的认定口径执行,然而现行关于身份认定的标准过于复杂且证明材料难以获取。另外,存在较大一部分小企业主会以个人名义申请贷款用于企业的生产经营,但是由于承贷对象原因归为零售贷款,无法认定为中小企业贷款适用税务抵扣简易规定。
综上,我们提出以下诉求:
建议国家财税部门考虑将税前扣除政策与会计核销政策趋同,并在未来修订时也能同步保持一致。
建议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财政部、税务总局等部门统一磋商协调,进一步优化及明确认定标准,并简化证据资料要求,同时,针对小企业主的经营性贷款也允许参照适用税务抵扣简易规定。
建议财税部门充分考虑税收政策实际执行普遍遇到的困难和问题,针对性地修订政策条款,简化证据材料,使税收利益充分落到实处。
转让重组类:
以物抵债税务成本高。一是以物抵债实际税负高,在取得及处置两个环节均需交纳所得税、增值税及附加、印花税等各类税费。尤其是在抵押物或抵债物为不动产的情况下,涉及的土地增值税和契税更为沉重。在目前的征管实践中,银行或资产管理公司等金融企业为顺利办理产权过户或获取不动产发票常常不得不为债务人垫付所欠税款,形成额外支出,且垫付的税款难以获得税前扣除。在取得资产过程中,如未能取得正式发票,未来处置时能否在税前扣除取得成本也存在很大不确定性。二是抵债资产持有成本高。金融企业取得的抵债资产中,大部分为处于非正常营业状态的工业或商业房产,并不容易变现。而在持有期间金融企业需要承担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物业费等固定税费,机器、厂房等资产还面临贬值,这可能令金融企业的损失进一步放大。
转让重组损失扣除政策不明确。根据核销办法,金融企业采取打包出售、公开拍卖、转让、债务减免、债转股、信贷资产证券化等市场化手段处置债权或股权后,凭相关协议可就处置损失进行核销。而税务部门的税前核销条件更加严格,例如要求打包出售的资产为不同类型、债务减免需通过诉诸法律进行等。在债转股安排中,是否可以取得股权的公允价值与债权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作为债务重组损失扣除,征管实践中存在不同解读。在一些更为复杂的债转股安排(例如通过中间层SPV实施债转股)中,亦存在诸多政策不明确之处,例如是否要求双方税务处理必须一致,可否穿透中间层SPV进行债转股财税处理等。这些问题可能造成金融企业不良资产化解效率低、成本高并容易引发税企争议。
综上,我们提出以下诉求:
建议国家财税部门考虑明确并适当放宽金融企业通过以物抵债,批量转让,债务重组,证券化等方式处置不良资产的损失税前扣除标准,尽可能与会计政策趋同并简化证据资料要求。针对金融企业在以物抵债业务中普遍遇到的垫付税款和无法取得发票的痛点,建议国家税务部门对基层税务机关的征管手段和执法边界进行明确和合理规范,出台保障金融债权人合法权益并促进不良资产高效处置的纳服政策。针对金融企业持有但闲置的抵债资产涉及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给予一定的减免优惠。●保险助力实现“六稳,六保”篇●
李克强总理在作年政府工作报告时明确提出了“加大宏观政策实施力度,着力稳企业保就业”和“围绕保障和改善民生,推动社会主义事业改革发展”的政府工作重点。因此,本篇也将从“稳就业”和“利民生”两个角度,提出保险行业相关财税热点问题。
稳就业
保险代理人对于保险行业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是保险行业赖以发展壮大的重要力量。然而,年突如其来的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给保险代理人展业及签单均产生了重大影响。保险代理人在线下签单率急速下降,线上签单成功率相对较低的情况下,无法取得收入,则代理人脱落率将急速升高,无疑会重创保险行业的发展。
因此,稳定保险代理人就业,是鼓励和恢复保险行业发展的重要方式之一。同时,从全国来看,保险代理人队伍庞大,人员众多,也是李克强总理提出的“稳就业”涉及的重要群体之一。因此,针对保险代理人推出针对性财税政策,显得尤为必要。
为了降低新冠疫情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影响,支持复工复业,国家税务总局已出台了增值税的相关政策,将3%的增值税征收率降低至1%,这无疑极大的降低了保险代理人的增值税税负。
为了增强代理人队伍留存的信心,提高代理人在疫情结束后拓展业务的积极性,建议亦考虑给予代理人取得的手续费佣金一定的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建议在受疫情影响的一定期间内提升代理人展业成本的扣除比例。从长远来看,为保持保险业的稳定发展,以及保险代理人队伍的稳定就业,建议提升保险代理人展业成本的扣除比例,如提升至30%至50%。
利民生
企业的补充医疗保险、补充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商业补充保险产品”)作为我国构建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和养老保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能够发挥对基本社会保险的补充保障作用,帮助国家缓解财政压力。但是,目前仍存在企业为员工购买的商业保险无法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影响企业购买商业补充保险产品的产品界定不明、扣除受限额限制等税务问题,一方面增加了企业的税收负担,另一方面,也会影响企业为员工提供保险保障的积极性。
我们建议:
“明确并扩大补充养老保险及补充医疗保险税前扣除的范围”
财税[]27号文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即允许符合条件的保险产品于税前扣除。
鉴于商业补充保险和其他商业保险的税前扣除政策存在差异,判断企业购买的保险是否属于商业补充养老和补充医疗保险范畴显得尤为重要。随着市场的发展,部分非保险产品(保险服务类),如健康保障委托管理业务,也具有与商业补充保险相似的性质及作用,向员工提供同样的保障,但因不是保险产品而无法税前扣除。就此我们提出以下明确并扩大税前扣除范围的建议:
保险产品
为便于各地税务机关界定企业为员工购买的保险产品是否属于可税前扣除的商业补充保险,建议采用正列举的方式制定统一的商业补充保险产品的判断要素,明确统一的判断要素有利于实现各地税收公平,还可为企业购买商业补充保险产品提供参考,避免因产品界定不明而引发税前扣除不确定性和纳税调增风险,激发企业对商业补充保险的购买需求,使商业补充保险更大程度地发挥财政分担作用。
非保险产品(保险服务类)
保险公司开展的健康保障委托管理业务,包括受团体客户委托,为其提供医疗费用审核、医疗费用报销支付等经办管理服务。该业务虽为非保险产品,但与商业补充保险产品本质上均为员工提供了社保以外的补充医疗支持。因此我们出于税收公平考虑,建议将健康保障委托管理业务比照补充医疗保险,列入可税前限额扣除的范围,为员工提供更有力的补充保障。
●推动金融开放创新篇●
今年两会期间,如何继续稳外资、不断扩大对外资的吸引力成为热点话题。根据政府工作报告提出,面对外部环境变化,要坚定不移扩大对外开放,稳定产业链供应链,以开放促改革促发展。在新冠疫情冲击世界经济的背景下,中国更要加快金融开放步伐,彰显中国坚定推进开放的姿态,履行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的承诺,展现负责任的大国态度,为中国参与全球治理做出了重要奠基。
在过去的一年内,我们见证了金融开放:
摩根大通以及野村证券在国内的合资证券公司成功落地。
标普、惠誉获准进入中国市场开展信用评级业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于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中国银保监会明确放宽了外资人身险外放持股比例限制,自年1月1日起合资寿险公司的外资比例可达%。
中国证监会宣布拟合并QFII、RQFII并放松投资境内金融市场的限制
中国银保监会表示将推出进一步扩大银行业保险业对外开放的12条新措施。
以上诸多开放政策都是我国高质量对外开放金融服务市场的体现,也是稳外资工作的又一重要成果。
同时通过本次两会的报道,我们看到加快放开银行、证券、保险行业外资股比限制等重大政策措施落地,统筹推进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和长三角一体化建设、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海南自贸试验区建设一系列金融开放措施渐次落地,金融市场开放蹄疾步稳。
上述变革将对各个金融领域带来不同程度的影响,尤其最近许多税务政策的变革也将影响金融领域的投资和运营计划。下面,让我们进一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