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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信息地方金融监管条例相继出台,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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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北京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自7月1日起正式施行。至此,包括山东省、河北省、北京市在内的共七个省份、三个直辖市及两个自治区已经颁布相应的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填补地方金融监管规则空白的进程加快,地方金融活动被逐步纳入监管半径。

今年,中央财经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明确指出,金融活动要全部纳入金融监管;金融监管要即时弥补规则空白和漏洞,提升监管能力和水平,优化监管框架,实现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监管。

地方金融监管条例以谁作为监管对象?地方金融监管条例的重点有哪些?对违反条例的地方金融组织要采取什么样的处罚措施?

#01

各地监管范围动态调整传统“7+4”

从各地已出台的金融监管条例来看,各地均进一步地明确了地方金融监管的主要对象,对传统的“7+4”监管结构作出动态调整。

年,全国第五次金融工作会议在京召开。随后,中央明确地方金融监管范围为“7+4”,具体为融资租赁公司、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7类金融机构,投资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社会众筹机构、地方各类交易所等4类金融组织。

在传统“7+4”监管框架的基础上,各地立足于当地经营实际、因地制宜地进行动态调整。除年已公布的《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外,其他地区的监管条例均将“7”类金融机构明确列为监管对象。

而对于“4”类金融组织,天津市、上海市、广西壮族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江苏省、湖北省的《条例》均未明确提及,而是统一概括为国家授权地方监督管理的其他金融组织。在有所提及的地区中,山东省、浙江省、江西省三省明确将开展信用互助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纳入监管范围,而其他地区则未提及。同时,《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和《浙江省地方金融条例》将地方各类交易场所进一步细化为开展权益类交易、以及介于现货与期货之间的大宗商品交易的交易场所。

值得注意的是,除了“7+4”,部分地区的监管条例也有所扩展。例如《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和《浙江省地方金融条例》先后将民间融资服务企业一并纳入监管范围。此外,《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还将私募投资管理机构纳入监管范围;《河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将地方金融控股企业纳为监管对象。

实际上,在各地出台金融监管条例之前,各地金融监管部门仅有针对融资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或地方交易场所的单个监管实施细则,覆盖主体范围十分有限。

#02

以发展与风险防范相结合为原则

各地颁布的地方金融监管条例“总则”一章,明确提出了各地的金融工作原则,即促进发展与防范风险相结合,强调安全审慎与积极稳妥。这是综合地方金融监管需求与既有漏洞下的考虑。早在年中国财富管理50人论坛在京举办的年会上,北京市人民政府副市长殷勇就指出,长期以来,地方金融工作的主要职能是服务和发展,并没有监管职责,也没有相应的监管力量配备。

在金融发展和风险防范上,各地金融监管条例也是各有倚重、各具亮点。

在金融发展方面,除天津、上海、北京3个直辖市外,多地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特设“金融服务与发展”一章。根据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梳理,各地金融监管条例共同提及部分主题,例如制定金融发展规划、服务实体经济、推动金融创新及金融科技运用、制定普惠金融发展政策、建设金融集聚区、完善金融人才政策、建设金融信用环境、改善融资结构及健全融资担保体系。

此外,各地“金融服务与发展”的重点不一。山东省、浙江省、广西壮族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江苏省均提及要支持金融对外开放、跨境金融合作及区域协同发展,其他地区未提及。四川省、内蒙古自治区、湖北省提及完善金融中介服务体系,而其余地区则未提及。浙江、广西、内蒙古、江苏、湖北五地还提出,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金融要素投向重点产业、重点项目和重点领域,引导产业转型升级和经济高质量发展。受到时间的影响,今年刚刚通过的《江苏省地方金融条例》提及发展供应链金融、《湖北省地方金融条例》则提及提高知识产权金融服务能力、推进绿色金融、建设金融法制环境等热门话题。

在防范与处置金融风险方面,各地金融监管条例内容可以被划分为现场监督管理、非现场监督管理、面对重大风险隐患时的强制性监督管理三类,并规定了地方金融组织的禁止事项。

其中,地方金融组织被禁止从事哪些行为?各地略有差异。已发布监管条例的12个地区均在条例中提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以其他方式从事非法集资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广告、公开劝诱或者变相公开宣传的方式,对投资收益或投资效果作出保证性承诺。此外,内蒙古自治区和江苏省的《条例》规定,禁止各类金融机构非法高利放贷,暴力催收贷款。

值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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