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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态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优化金融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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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南开金融规字〔〕1号

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金融工作局关于印发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优化金融服务业创新营商环境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优化金融服务业创新营商环境暂行办法》已按程序审批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金融工作局

年5月31日

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优化金融服务业创新营商环境暂行办法

为落实《关于优化提升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1+1+10”产业政策体系文件之金融服务业发展扶持办法的实施细则》,明确特色金融优秀服务平台奖、特色金融创新奖、金融活动论坛补贴的政策条款,优化南沙区金融服务业营商环境,营造良好金融创新发展氛围,更好发挥金融对实体经济支撑服务作用,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章特色金融优秀服务平台奖

第一条奖励对象

一类平台是指经区金融工作主管部门年度考核评分在80分以上的平台;二类平台是指经区金融工作主管部门年度考核评分在70分以上的平台;三类平台是指经区金融工作主管部门年度考核评分在60分以上的平台。

第二条奖励标准

(一)对一类平台给予万元奖励,对二类平台给予60万元奖励,对三类平台给予20万元奖励,资金按照平台类别的顺序分配,优先补贴一类平台。

(二)每年安排不超过万元资金用于资助服务平台,鼓励其开展金融创新发展、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相关事项和活动。

第三条考核对象

每年由区金融工作主管部门对符合以下条件的金融类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等服务平台进行业务考核/p>

(一)注册地、税务关系在南沙区;

(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健全的财务制度;

(三)以金融工作主管部门或金融监管部门作为行业主管单位或业务指导单位;

(四)为区内金融企业提供服务,举办企业项目路演、银(证)企对接论坛、推介会、业务培训等活动,协助南沙优化金融生态环境、提高金融创新服务水平、促进完善金融服务体系。

第二章特色金融创新奖

第四条奖励对象

(一)重点项目

重点项目是指由国家金融监管部门驻粤(穗)机构自主调研开发,在南沙率先实施,或得到上级部门采纳,对推动南沙金融改革创新、加强金融监管和风险防范等方面有突出贡献,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项目:

1.为规避和防范重大金融风险,或改进提高金融监管工作效率而采取的新监管措施;

2.为完善地方金融监管制度所提出的新监管理念和模式,以及为落实该理念和模式而制定的工作机制和流程设计;

3.为支持金融市场产品、业务创新推出重大突破性政策,或为南沙引进创新型金融机构。

(二)创新项目

创新项目是指由区内企业担任主要完成单位,并且该项目获得省级以上单位评选的金融创新奖。

(三)创新案例

创新案例是指由区内企业担任主要完成单位,并且该项目被省级以上单位纳入复制推广清单或入选省级以上单位评定的金融业务试点、创新案例、创新成果。

(四)特色项目

特色项目是指由区内企业担任主要完成单位,研究开发具有突出经济社会效益,经南沙金融创新专家小组评分达80分以上的项目。

(五)其他要求

1.主要完成单位是指为创新业务开展提供技术、设备和人员,或在研究、开发、应用和推广过程中起到组织、管理和协调作用;

2.省级以上单位是指国家部委及其驻粤单位、广东省政府及其组成部门等省级以上单位;

3.同一项目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申报奖励;

4.近两年存在重大不良诚信记录、重大违法违规行为、重大群体性金融风险的主要完成单位不得申请奖励,时间统计以奖励申请截止日往前计算。在权属、知识产权合法性方面存在争议或瑕疵的项目不得申请奖励。

第五条奖励标准

特色金融创新奖用于鼓励区内金融机构、金融科技企业、金融基础设施及其他金融类企业开展金融创新,加大对实体经济的资金支持,发挥自贸区先行先试试验田作用,给予每个重点项目万元奖励,给予每个创新项目50万元奖励,给予每个创新案例30万元奖励,给予每个特色项目20万元奖励。

该项总扶持资金不得超过万元,按照重点项目、创新项目、创新案例、特色项目的顺序依次分配,扶持资金不足以补贴同一类型所有项目时,按比例在该类型项目分配。

第三章金融活动论坛补贴

第六条补贴对象

对举办的具备行业影响力,并且与南沙金融有关的各类活动、论坛给予补贴。

(一)与南沙金融有关是指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活动、论坛:

1.在南沙举办,并且由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区金融工作主管部门以及国家金融监管部门驻粤(穗)机构、省市金融工作主管部门担任指导单位;

2.活动论坛主题与南沙特色金融、南沙金融创新、大湾区金融创新、自贸区金融发展相关,或者在活动论坛中设置由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区金融工作主管部门主导,与南沙金融有关的主题推介、主题演讲、圆桌会议、分论坛、闭门会议等环节。

(二)具备行业影响力是指区级以上(含),单场参与人数达到15人以上(含)的活动、论坛。

(三)一类活动是指全国性、国际性的大型活动、论坛。二类活动是指区域性、行业性的中型活动、论坛以及具有品牌影响力的系列专题活动。三类活动是指用于加强行业交流的单次小型活动、论坛。

(四)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活动不得申请补贴:

1.主办单位、承办单位在活动举办当年存在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2.政府机关部门担任主办单位、承办单位;

3.活动、论坛已获得南沙有关资金支持(含一事一议事项、政府购买服务、政府委托服务等);

4.违反疫情防控有关管理规定。

第七条补贴标准

(一)鼓励打造南沙金融特色品牌,形成常态化活动机制。

1.一类活动补贴比例为活动、论坛实际支出总费用的95%,每场次最高补贴万元。二类活动补贴比例为活动、论坛实际支出总费用的80%,每场次(系列)最高补贴60万元。三类活动补贴比例为活动、论坛实际支出总费用的60%,每场次最高补贴30万元;

2.对举办系列专题活动的,系列内每期活动最高补贴10万元;

3.同一申请单位每年累计最高补贴万元;

4.补贴金额不得超出经备案的预算。

(二)该项奖励总扶持资金为万元中除去用于特色金融优秀服务平台奖、特色金融创新奖、金融服务平台办公用房补贴外的全部资金。扶持资金按照一类活动、二类活动、三类活动顺序依次分配,扶持资金不足以补贴同一类型所有活动时,按比例在该类型活动分配。

(三)实际费用是指秉承节约必要原则,为举办活动所花费的必需且合理的费用,有关费用支出及补贴标准应当符合国家财政补助支出有关规定要求。

第八条备案程序

论坛活动补贴采取事前备案方式进行管理,未经备案不得申请补贴。由备案方作为申请主体,若论坛活动存在多个主办单位、承办单位的,应自行协商,并指定一家单位作为备案方,办理备案手续。

(一)提出申请

申请单位按照区金融工作主管部门发布的备案公告要求提交材料,提出备案申请。

(二)审核

由区金融工作主管部门进行审核,对符合要求的活动予以备案,并认定活动类别,对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告知原因。

第四章其他

第九条申请兑现本暂行办法的单位,按区政务服务中心政策兑现窗口通知的时间,向区政务服务中心政策兑现窗口提出申请,具体申请时间在申报指南中明确。

第十条申请兑现本暂行办法所需提交的各项材料以及审批流程在区金融工作主管部门发布的申报指南中予以明确。区金融工作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并兑现本暂行办法。

第十一条符合本暂行办法奖励条件的单位,所申请并经审核评定的扶持资金直接划拨至申请单位在南沙开立的银行账户,取得奖励金的涉税支出由其自行承担。

第十二条符合本暂行办法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南沙其他扶持政策规定(含上级部门要求南沙配套或负担资金的政策规定)或重点项目扶持规定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奖励或补贴。

第十三条严禁各类中介机构或者个人非法截留、挪用、套用、冒领奖励资金。对违反本暂行办法规定截留、挤占、挪用、滥用奖励资金的机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罚,并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四条本暂行办法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严格执行财政资金管理制度,并接受南沙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第十五条本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年12月31日。有效期内如遇法律、法规或有关政策调整变化的,从其规定。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将根据实施情况依法予以评估修订。

第十六条本暂行办法由区金融工作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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