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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新经济IPO注意到,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刘某与长沙市岳麓区鑫美英语培训学校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显示:长沙用户在海尔消费金融分期支付课程费用,因美联英语关闭校区、无法提供培训服务而被学员起诉。法院查明,年4月13日,原告刘某法定监护人赵某(乙方)与被告鑫美英语(甲方,长沙市岳麓区鑫美英语培训学校有限公司)签订《美联英语学员合同(课程注册合同条款)》和《美联英语学员合同(学生注册登记表)》约定:乙方购买MO1到MO3学习级别为3级数的课程,36个月的学习时间,合同总费用元。原告刘某法定监护人赵某同时签署《声明函》显示:原告签署《美联英语学员合同》并选择向第三方(即本案第三人海尔消费金融)贷款的方式向美联英语支付培训费。原告刘某法定监护人赵某于同日向被告鑫美公司支付服务费元(首付款+分期付款)。后因被告鑫美公司经营陷入困境,关闭校区教育培训服务。一、关于案涉培训合同是否应当解除的问题。原告刘某法定监护人赵某与被告鑫美公司签订的《美联英语学员合同(课程注册合同条款)》和《美联英语学员合同(学生注册登记表)》均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现因被告鑫美公司经营的培训门店已关闭培训服务,事实上已无法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合同目的已不能实现,故原告诉请解除双方的涉案合同,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二、关于退费金额应如何确定的问题。法院认为,原告主张其未上课程费用总计元,被告应当退还给原告,被告在答辩意见中对原告主张的数额予以认可,故被告应向原告退还服务费元。因原告与海尔消费金融之间的借款合同关系与本案教育培训合同关系并非同一法律关系,本院对此不予处理。原告另诉请被告承担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本院考虑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原因,对该项诉请,法院不予支持。法院一审判决:一、解除原告刘某与被告长沙市岳麓区鑫美英语培训学校有限公司于年4月13日签订的《美联英语学员合同(课程注册合同条款)》、《美联英语学员合同(学生注册登记表)》;二、被告长沙市岳麓区鑫美英语培训学校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退还原告刘某服务费元;三、驳回原告刘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元,由被告长沙市岳麓区鑫美英语培训学校有限公司负担。值得注意的是,刘某并非第一个起诉长沙市岳麓区鑫美英语培训学校有限公司(简称“鑫美英语”)的学员。企查查数据显示,鑫美英语共有4条被执行记录,被执行总金额为13.54万元。工商资料显示,鑫美英语成立于年1月23日,注册资本万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及唯一股东均为苏培光。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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