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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贷款不偿还法律制裁跑不了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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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12月28日,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判处了我院第一例涉金融贷款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年1月27日,原告平顶山市卫东区农商行(以下简称卫东农商行)诉平顶山市某三家公司及常某某、左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卫东法院判处左某某承担连带责任,需偿还原告借款万元及利息。该判决生效后,被告左某某没有按期履行。经公诉机关查证,发现左某某名下的卫东农商行的银行卡在年6月7日至年11月15日期间共发生8次汇入行为,汇入金额总计14万元。公诉机关认为,左某某作为某三家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法院判决后有多次高额进账、消费,有履行能力却拒不执行法院的判决,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

卫东法院审理认为,左某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但因左某某系电话通知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行为,是自首,且认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认罚,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从宽处理。最终判处左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有期徒刑一年。

诚实守信是基本道德准则,执行生效裁判是公民应尽的法律义务。被执行人应当主动向法院申报财产,积极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被执行人左某某有收入来源拒不申报,有履行能力拒不履行,其行为严重损害了司法权威及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最终受到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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