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化市论坛

注册

 

发新话题 回复该主题

金融科技专题研究报告金融科技监管框架及行 [复制链接]

1#
北京哪家看白癜风好 https://wapjbk.39.net/yiyuanzaixian/bjzkbdfyy/

(报告出品方/作者:中泰证券,戴志锋、陆婕)

一、本轮金融科技监管的背景

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延续,监管重心转移至互联网头部平台

对于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是一个持续完善的过程,监管政策不断调整和细化。近期对金融科技的监管可视为年以来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延续,对于线上金融服务的监管始终处于一个不断完善的过程之中,每年都有新的管理办法和指导意见出台,兼具主体监管和功能监管,减少监管套利。从近期出台的监管政策能看出监管思路的延续性,一是从主体监管的角度,强调持牌经营,规范持牌机构与外部机构的合作。早期监管重点在于处理非持牌机构,包括逐步出清了P2P网贷平台和无牌照的互联网理财平台,清理了支付行业的“二清”问题等,强调开展金融业务必须持有相关的牌照;在非持牌机构基本出清之后,近期监管目标转向持牌机构,规范金融机构和互联网平台的业务合作,疏堵结合,开启牌照的发放,鼓励持牌机构积极参与市场竞争。二是从功能监管的角度,不断细化各类业务的监管要求,根据市场变化,更新并完善前期发布的管理办法。例如将之前陆续发布的支付监管要求整合成支付行业管理条例,针对互联网贷款业务提出定量要求以便于执行等。目前互联网金融相关监管政策覆盖支付、借贷、存款、理财、保险等各类金融业务,政策内容不断细化,从资金来源的管理到业务流程的规范等。

近期的监管重点偏向于互联网流量平台,尤其是头部平台,原因包括:

1)互联网公司积极布局金融牌照,成为综合性的金融公司,存在监管套利。近年来,互联网公司积极布局金融牌照,开展金融业务,基于平台的流量、数据和技术优势在移动支付、互联网消费金融、投资理财及保险销售领域对传统金融机构形成异业竞争,占据了原本属于传统金融机构的市场份额。互联网公司开展金融业务缺乏明确的监管主体和监管要求,金融业务和平台主营业务(电商、社交等)、不同金融业务(支付、借贷等)之间存在交叉性,在数据管理、风险隔离上有待进一步明确监管要求。

2)随着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持续进行,中小平台逐步淘汰,凭借流量优势,头部集中明显。资源优势导致互联网头部平台在金融业务上相比缺乏流量的中小平台和传统金融机构有明显的优势,竞争公平性降低,从而造成市场格局的分化,少数头部公司的金融业务规模在其细分领域中已占据主要市场份额。以网络借贷行业为代表,市场格局从数千家P2P平台、分期平台和现金贷平台林立,到大部分中小平台出清,目前市场参与者主要包括背靠互联网公司或金融集团的头部平台,以及少量独立的借贷平台(从P2P成功转型的助贷机构、持牌的消金公司等)。互联网平台的流量优势明显,尤其是在小额借贷领域。首先互联网平台在活跃用户数上具备优势,可针对现有客户进行二次转化,降低获客成本;其次是数据优势,互联网信用贷的风控逻辑与传统银行有所差异,传统银行注重对借款人还款能力的考察,包括资产的评估和收入水平的确认,而互联网小额借贷更偏向于考察客户的还款意愿,包括反欺诈以及客户的行为偏好。互联网平台可以通过消费记录、社交数据及其他网络行为数据等来对客户做用户画像,以评估客户的风险等级。

3)互联网平台与金融机构的合作日益深入,合作中存在的问题或导致部分金融机构的风险提升,同时传导至整个金融市场。目前传统金融机构与互联网平台的合作普遍,尤其是获客能力、技术能力偏弱的中小金融机构,通过与平台合作,获取增量客户,做大业务规模。从机构层面来说,中小金融机构主要依靠合作平台进行获客、运营及风控支持,话语权较弱,支付的服务费率较高,部分机构通过这种合作实现资产负债表的快速扩张,资产端的信用风险和负债端的流动性风险提升。从行业层面来说,金融机构的资金支持使头部平台的信贷规模快速扩张,导致行业整体信贷风险的提升,而互联网存款业务的爆发也抬升了整个银行业的负债成本,不利于行业的健康发展。

金融科技的监管原则和目标:注重全面性和平衡性,终极目标是防范风险

金融科技公司基于其业务具有创新性、交叉性和综合性的特征,面临较为复杂多变的监管环境。金融科技公司尤其是头部互联网公司的金融服务平台主要面临三个方面的监管:一是针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二是针对平台经济的反垄断监管,三是针对各细分领域的监管政策。这些监管政策本身并不仅针对于金融科技公司,分别适用于开展各类金融业务的公司以及互联网平台型公司。由于金融科技公司的业务具有创新性、交叉性和综合性,传统的金融监管政策不能完全满足监管需求,因此监管部门正在加快并持续完善现有的监管框架,补齐监管制度的短板,减少监管套利,监管环境处于动态变化之中。

金融监管的终极目标是守住金融风险的底线,在此基础上政策制定强调“度”的把握和平衡,保持金融科技发展对提升金融服务能力的正向作用。金融科技公司的监管要点包括:

1)普适性:开展金融业务都要接受金融监管。我国金融行业目前采用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模式,金融机构持牌经营,接受对应的监管部门的日常监管。监管部门会制定相关的监管要求,具体包括准入门槛、公司治理要求、资本金要求、业务规范等。金融科技的发展促进了金融业务模式的创新,而先发展后监管的模式导致监管缺失、风险积聚。金融科技相关监管政策的出台就是补齐监管短板,堵住监管套利空间。

2)创新性:头部互联网公司金融科技平台的监管需要突破金融监管的范畴、运用新的监管手段。互联网平台开展金融业务通常基于自身主业场景和数据,金融业务主要作为流量和数据变现的途径,或者用于促进主业的发展。这种金融和非金融业务的混业经营模式以及互联网平台的快速聚集效应蕴含新的风险,需要更大的监管框架,金融监管部门、司法部门、市场监督部门形成联动监管机制。互联网公司广泛应用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开展金融业务,基于大数据和算法模型进行风险定价及金融产品的销售,业务流程的自动化程度较高。监管部门需要相应地提升技术能力,提升监管的有效性和及时性。

二、主体监管:金控集团监管和平台反垄断

金控集团监管:加强资本约束,减少监管套利,防范风险

金控集团监管的目的在于控制分业经营、分业监管模式下存在监管套利空间,以资本要求约束互联网平台在金融业务上的快速扩张,未雨绸缪,防范风险。

1、国内金控集团已有十几年的发展历史,形成多种金控集团模式。我国金控集团的发展可追溯到年,国务院批准中信集团、光大集团、平安集团三家集团公司进行综合金融控股集团试点。在鼓励金融业综合经营的大背景下,金融机构加快拓展金融业务版图,实体企业积极参与金融业务布局,逐渐形成了多种金融控股公司,实质性开展各类综合金融业务,成为金融行业重要的参与方。

2、混业经营抬升潜在风险,需要建立完善的监管框架。从海外成熟市场经验来看,缺乏监管的混业经营容易积聚风险,导致系统性风险的爆发。20世纪30年代美国经济危机之前,政府部门对银行经营活动的限制较少,可同时开展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业务,证券市场投机活动泛滥,风险的爆发最终导致大量银行破产。经济危机之后,美国银行业开启了50年的分业经营时代,直到20世纪90年代,综合化经营趋势再现,银行逐步恢复了混业经营。区别于30年代的监管缺失,目前美国针对金融行业的混业经营建立了较为完善的伞形监管制度,即由美联储对金融控股公司进行监管,子公司按照业务类型分别接受货币监理署(OCC)、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州保险厅等的功能监管。

3、经历公司试点和意见征求,金控管理办法正式实施,填补了监管缺失。国内针对金控的监管从年开始,在《中国金融稳定报告》中分别用两个专题讨论了《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机构的发展现状及监管》和《建立金融控股公司监管制度防范金控集团野蛮生长风险》,同时央行披露了5家金控试点公司,分别为招商局集团、蚂蚁金服、苏宁集团、上海国际集团和北京金控。《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年7月公开征求意见,年9月定稿,同年11月正式实施。

金控集团的监管要点:

1)持牌经营,全面监管。对于达到金控集团认定标准的公司必须申请金控牌照,接受金融监管部门的全面监管。监管模式与美国的伞形监管制度类似,由央行对金融控股公司实施监管,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按照金融监管职责分工对金融控股公司所控股金融机构实施监管,财政部负责制定金融控股公司财务制度并组织实施。建立金融控股公司监管跨部门联合机制,加强监管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

2)强化资本管理和全面风险管理。建立资本充足性监管制度,金融控股集团的资本应当与其资产规模和风险水平相适应。设立金控公司的实缴注册资本额不低于50亿元人民币,且不低于直接所控股金融机构注册资本总和的50%,金控公司需要具备为所控股金融机构持续补充资本的能力,资金来源满足合规性要求。金融控股公司应当在并表基础上建立健全全面风险管理体系,覆盖所控股机构和各类风险。

3)完善公司治理,实现穿透式监管,简化股权关系、规范关联交易。金融控股公司应当具有简明、清晰、可穿透的股权结构,金融控股公司和所控股金融机构法人层级原则上不得超过三级,金融控股公司所控股金融机构不得反向持有母公司股权。集团内部交易需满足监管要求,与其所控股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循市场原则,不得违背公平竞争和反垄断规则,不得通过关联交易开展不正当利益输送、损害投资者或客户的消费权益、规避监管规定或违规操作。

平台反垄断:主要针对互联网平台的主业,金融业务涉及较少。

反垄断监管更多地是一种事后惩罚和行政干预的监管手段,在认定了垄断事实之后才能实施相关的监管措施。因此目前反垄断的重心主要在市场集中度较高的互联网平台,例如电商、外卖、社交、网约车等行业。大部分互联网平台从事的金融业务在整个金融市场中占比较低,离垄断认定的距离较远,目前仅有支付条例提出了垄断的认定标准。

互联网行业平台化的属性容易通过市场竞争和资本投入形成较高的市场集中度。国内的互联网公司通常采用价格补贴的方式快速获取C端和B端用户,再通过并购的方式,减少竞争对手,做大市场规模。目前国内的B2C电商、外卖、在线酒店、网约车等领域已呈现较高的市场集中度。

平台经济的垄断行为认定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完善立法和监管有助于净化市场环境,遏制不公平竞争的企业行为。作为《反垄断法》的补充,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对互联网平台的反垄断监管做了完善和补充,包括相关市场的界定根据个案进行具体分析,先确定经营者在相关市场是否具有支配地位,再根据个案情况具体分析是否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指南》明确了不公平价格行为、低于成本销售、拒绝交易、限定交易、搭售或者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差别待遇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指南》对于目前在互联网行业存在的补贴后提价、平台二选一、大数据杀熟、强制搭售产品等行为具有一定的威慑作用,从而达到维护各方合法权益、激发市场创新创造活力的效果。

金融行业和互联网行业在反垄断上的异同点分析。1、相同点。从结果上来看,金融行业和互联网行业垄断造成的结果都是垄断企业获取了垄断收益,破坏了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不利于行业的健康发展。反垄断就是通过法律手段和行政手段来打破特定市场上垄断的格局,激发中小企业的竞争活力。2、差异性。金融行业反垄断的核心目标以防范金融风险为要旨,垄断能力来自于数据优势,表现为较强的定价权,反垄断的措施以金融监管为主。互联网行业的反垄断的目的是维持科技创新动力,垄断能力来源于技术能力和绝对的市场占有率,常用的反垄断措施是经济处罚,极端处罚方式包括技术开源、分拆公司等。

金融行业的反垄断监管压力相对较小。金融行业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完全市场化的定价机制和交易规则可能会造成系统性风险,影响正常的社会和经济活动,因此金融行业属于受监管行业,触发反垄断的概率和反垄断的力度相对其他行业较小。国内金融行业的反垄断典型案例主要涉及银行的存贷款利率设定、券商的证券交易佣金设定、车险的市场和价格垄断、第三方支付行业的交易限制等,申诉案件较多,但最终判定和处罚的案件数量和影响力都较为有限。从海外经验来看,美国是全球最早建立反垄断法律法规的国家,就金融行业来看,具有一定规模及业务资质的金融机构在成立、并购、退市时需要得到金融反垄断监管当局的批准,审核主要考虑对竞争环境和公共利益的影响。从细分领域来看,金融信息服务商、国际卡组织等是反垄断的

分享 转发
TOP
发新话题 回复该主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