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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管理产品的金融属性到底是什么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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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经济日报

随着银行理财产品净值化转型加速、理财子公司陆续成立开业,毫无疑问,占我国资管市场份额20%之重的银行理财正在迎来其发展史上的巨大转型,一系列新变化已然上演。其中,对于投资者来说,感受最直接的莫过于打破“刚性兑付”。

那么,为何要打破“刚兑”?资产管理产品的金融属性到底是什么?生财君今天要告诉大家的是,只有厘清了“存款”与“资产管理”的基础概念,才能进一步做好法律责任的划分和认定,从而助力资管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从长远上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首先,让我们来看一下各类金融工具的基础法律关系。

“金融活动是财产权的一种实现形式,其法律关系决定了收益权和风险责任。”中国人民银行原副行长吴晓灵说,各类金融工具主要有四种基础法律关系。

一是债权债务关系,主要包括存款、贷款、固定收益产品(如债券等)、金融衍生品、保险等。需要说明的是,金融衍生品和保险本质上不是债权关系,但当出现违约并最终清算时会形成债权债务关系,所以将其暂归此类;二是权益关系,包括股票及各种权益凭证,权益关系是收益权与管理权的结合;三是信托关系,包括基金、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信托受益凭证等多种金融产品;四是保险关系,本质是大数法则下的互助关系。

值得注意的是,我们需要加深资产管理产品信托关系的认识。

当前在金融工具基础法律关系的认定中,面临的最大问题是对信托关系的认识不够清晰,尤其是对信托关系与委托代理关系之间的区别没有界定清楚。

在信托关系中,委托人把货币资金或财产交给受托人,受托人以自己名义来处置资金或财产;在委托代理关系中,委托人(授权人)把货币资金或财产交给受托人,受托人按照委托人指令、以委托人名义处置。

两者在委托人收益和风险承担方面是一致的,但在行使权利的名义和行使权利的自由度方面存在区别。具体来看,在信托关系中,委托人将资产转移给受托人后,受托人以自己名义主动进行资产管理,在合同范围内有很大自由裁量权;在委托法律关系中,受托人根据委托人指令对资产进行管理,受托人具有被动性。

比如,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通过集合众多投资者的资金进行投资运作,属于信托关系。单一资产管理计划可以是委托代理关系,也可以是信托关系,单一客户资产的全权委托实质是信托关系。“总之,需要对《信托法》等基本法律进行修订,从法律层面将信托关系和委托代理关系界定清楚。”吴晓灵说。

最后,让我们来回答这篇文章标题中提出的问题,即资产管理产品的金融属性是什么?“应当是证券。”吴晓灵说。

她认为,将集合投资计划(集合资产管理产品)界定为证券是资产管理市场最关键的问题,如果没有这个认识,整个资产管理市场就欠缺明确的法律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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