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兴业研究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
年9月20日,金融监管总局修订发布《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金融监管总局令年第6号,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提升了设立金融租赁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要求以及公司主要出资人准入标准,强化金融租赁公司的资本实力。考虑到《办法》要求存量金融租赁公司应限期整改以符合最新标准,预计未来部分金融租赁公司将加快增资扩股。对于地方中小银行而言,未来申请设立金融租赁公司门槛仍相对较高,其作为主要出资人新增申请牌照的难度较大。
《办法》鼓励金融租赁公司业务围绕融资与融物相结合,探索开展特色化经营。主要体现在:一是扩大并优化租赁物范围,明确对租赁物的监管底线,引导金融租赁公司盘活中小微企业设备采购以及涉农企业资产。二是鼓励金融租赁公司业务朝监管部门发布的鼓励清单发展,并细化配置设立专业子公司、项目公司的要求及规范。三是引导金融租赁公司回归业务本源,比如将金融租赁公司的固定收益类投资业务由基础类业务修改为专项类业务。
此外,《办法》将“发行非资本类债券”调整为金融租赁公司可以开展的基础业务,故而可发行非资本类债券的金融租赁公司范围拓宽,未来金融租赁公司发行的非资本类债券或有所增加。《办法》还对金融租赁公司新增了6个监管指标,并对同业拆借比例指标限制进行了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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