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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届北京大学大成金融法优秀论文奖颁奖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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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首届北京大学金融法全国博士生论坛暨“大成金融法优秀论文奖”颁奖仪式成功举办

首届北京大学金融法全国博士生论坛暨“大成金融法优秀论文奖”颁奖仪式于年7月2日在北京顺利举行。本届论坛由北京大学金融法研究中心主办,大成律师事务所协办。50余名来自全国各地的青年才俊、专家学者、实务精英齐聚一堂,围绕“公司法演进中的本土经验与未来展望”主题共同探讨。

论坛伊始,北京大学法学院甘培忠教授作为开幕式主持人介绍了论坛筹备情况,肯定了全国首个金融法博士生论坛的价值和意义,并向各位获奖作者和与会嘉宾表示了热烈欢迎。北京大学法学院院长郭雳教授代表北京大学法学院,首先感谢大成律师事务所对论坛筹备的大力支持,他表示学院将一如既往地支持高校间博士生互动交流,为博士生成长成才搭建重要学术平台。

图/甘培忠教授

图/郭雳教授

大成中国区管理委员会主任、高级合伙人杜庆春律师代表大成律师事务所,分享了举办博士生论坛的初心与愿景。他指出,此次论坛有力地促进了实务与理论的沟通,对论坛筹备工作进行了高度肯定。

图/杜庆春律师

开幕式结束后进行颁奖仪式,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的徐孟洲教授为一等奖作者颁奖,大成律师事务所杜庆春律师、武汉大学法学院冯果教授、《中国法学》杂志社副总编辑王莉萍为二等奖作者颁奖,中国政法大学法王涌教授、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商法研究室主任陈洁、清华大学法学院汤欣教授、北京大学法学院院长郭雳教授、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李寿双律师为三等奖作者颁奖。

图/颁奖仪式

颁奖结束后,北京大学金融法研究中心主任彭冰教授发布了第二届金融法博士生论文征集公告。第二届博士生论坛将以“《金融稳定法》的逻辑与界限”为主题,拟于年12月举行,彭冰教授诚邀各方青年才俊惠赐佳作。

图/彭冰教授

随后是获奖论文的报告与评议环节。

第一位报告人是一等奖的获奖作者吉林大学法学院陈洪磊博士,他的论文题目是“公司董事勤勉义务的类型化研究”。他提出应当以行为标准与审查标准的错位程度将勤勉义务分为运营类义务和决策类义务,对运营类义务配置一般过失标准,对决策类义务配以重大过失标准。西南政法大学的赵万一教授评议认为,该文具有重要的现实和理论意义、逻辑结构清晰、创新性突出,有较强实践素材的支撑,并且提出可以进一步细化思考法院审查的问题。

图/左:陈洪磊博士,右:赵万一教授

第二位报告人是二等奖的获奖作者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谢肇煌博士(现为外交学院讲师)。他的论文题目是“公司担保中资本维持的逻辑展开”,他认为应当依据交易整体对公司持续盈利能力和偿债的影响,判断资本维持原则的处罚时点,以法定资本标准作为公司担保中资本维持原则的判断尺度。武汉大学法学院冯果教授对该文进行了高度肯定,认为老题做出新意十分可贵,但在整体交易对偿债能力的影响、担保制度与资本维持原则之间的过渡等方面的问题可以进一步推敲。

图/左:谢肇煌博士,右:冯果教授

第三位报告人是二等奖的获奖作者清华大学法学院的张兆函博士,他的报告题目是“潜在共有:夫妻持股名实不符公司法冲突的化解路径”,他认为对于夫妻婚后所得共同制导致的股东与股权所有者“名实不符”的问题,可以以夫妻是否分配共有权(份)为界,将夫妻持股的不同情形区分为“潜在”和“显在”两个阶段。“潜在”阶段,夫妻股东个人均为独立主体,“显在”阶段则是夫妻表征实质财产关系的过程。中国政法大学的陈景善教授认为该文素材丰富、研究深入,在公司的类型,以及股东行权之间的关系和制度设计方面的问题可以进一步完善。

图/左:张兆函博士,右:陈景善教授

第四位报告人是二等奖获奖作者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的沈友平博士,他的报告题目是“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继承规则之省思与完善”。他认为《公司法》七十五条的规定过于抽象,导致实践中同案不同判的现象频频发生,应当在逻辑基础上确立股东资格继承的正当性,在具体规则方面从模式转变、实质要件、形式要件、适用范围以及继承方式五个层面构建股东继承规则。华东政法大学的伍坚教授评议时高度肯定了该文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同时建议可以尝试对股权、股份、股东资格等概念内涵进行厘清。

图/左:沈友平博士,右:伍坚教授

第五位报告人是三等奖获奖作者澳门科技大学的吕晖博士,他的论文题目是“论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业绩补偿制度的取消”。他认为强制的业绩承诺补偿制度打破了市场平衡、扭曲了市场的价格发现机制,反而助推了目标资产的高估值,导致业绩承诺的达标率不高,执行时难以落实,应当予以取消。武汉大学的李安安副教授对该文予以点评,认为该文立足于中国资本市场的本土问题,观点清晰、论据充实,建议尝试结合绩承诺补偿制度的立法目的,考虑是否存在替代性方案。

图/左:吕晖博士,右:李安安副教授

第六位报告人是三等奖获奖作者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的杨琼博士,她的论文题目是“公司股东清算义务人身份之质疑”。她认为《公司法司法解释二》将股东作为有限公司的清算义务人并不合理。股东缺乏启动清算程序的激励,且股东违反清算义务承担的是连带责任,降低了法人人格否认的标准,动摇了公司有限责任的根基,应当以负有信义义务的董事作为公司唯一的清算义务人。中国人民大学的姚海放教授评议认为,该文从立法、司法、制度三个角度对公司清算义务人的问题进行讨论,论证扎实、结构完整,建议可以更加清晰地呈现清算义务人相关规则的演变历程,同时更加注重聚焦于公司清算的问题。

图/左:杨琼博士,右:姚海放教授

第七位报告人是三等奖获奖作者清华大学的李凌霜博士,她报告的题目是“司法解散替代性救济的立法完善”。她认为现行法下司法解散替代性救济高度依赖调解,具有不确定性,应当立法授权其他救济方式,完善对公司僵局的退出救济和非退出救济,股权收买请求权与临时管理人分别是退出式救济和非退出式救济的理想选择。西南政法大学的汪青松教授评议认为,该文的出发点颇有新意,论据充实,注重中国本土问题,建议更加注意聚焦和突出司法解散的问题,对现实问题和制度问题进行区分。

图/左:李凌霜博士,右:汪青松教授

随后是获奖作者的导师发言环节,该环节由彭冰教授主持。吉林大学法学院傅穹教授建议研究生要认真打磨自己的论文,要对自己的作品有信心。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徐孟洲教授建议研究生论文的选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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