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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吉州出台规定严禁在职教师有偿家教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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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文图来源

昌吉日报

昌吉日报讯记者阿依加玛丽·列提甫报道:4月9日,州教育工委和州教育局联合下发《关于禁止中小学在职教师及公立教育单位从事有偿家教活动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进一步规范教师从教行为和公立学校办学行为,引导广大教师和公立教育单位潜心教书育人、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办好新时代人民满意的教育事业。

《暂行规定》指出,“在职教师”是指全州范围内公立中小学、幼儿园、职业学校和其他公立教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暂行规定》对有偿家教行为作出了明确界定(见链接),并对违反规定人员和责任单位作出了相应的处理规定。

《暂行规定》明确,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活动的,教育行*管理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书面警告、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直至相应的行*处分,收缴其违规所得,上缴财*;当年的年终考核不得评为合格以上等次,并取消其下两个年度评优评先资格;学校中层及以上干部从事有偿家教活动的,撤销职务并调离原岗位;学科带头人等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活动的,提请授予其荣誉称号的单位部门撤销其相关荣誉称号,取消相关待遇。

《暂行规定》指出,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活动的,三年内不得申报高一级职称,三年内不得聘任高一级岗位,并按照国家工资*策,两年内不予正常晋级。屡教不改的,由所属教育行*管理部门按照有关程序撤销其教师资格,学校解除聘用关系。

《暂行规定》还指出,学校对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活动未及时予以查处从而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将给予学校**主要领导纪律处分,所属县市教育行*管理部门取消该校当年评先评优资格。

为把禁止规定落到实处,我州教育系统各级纪委将加强对有偿家教活动的监督查处,在醒目位置面向社会设立“有偿家教活动举报信箱”,公布举报电话,对群众反映的“有偿家教”或“补课”等问题,认真开展调查核实和严肃处理,确保禁止有偿家教工作不断取得让群众看得见的成效。

链接有偿家教行为的界定

(一)公立中小学、幼儿园、职业学校和其他公立教育机构工作人员利用课余或其它节假日时间从事以中小学生为对象,以学科(含音、体、美、艺等)教学为内容的课外辅导、补习并获取经济利益的有偿服务行为,有下列之一的,均视为从事有偿家教活动:

1、利用晚上、双休日、寒暑假或法定节假日,在校内、本人住房、地下室或租借房屋及学生家等场所给学生补课并从中获取报酬的;

2、利用工作之便,在教师之间相互介绍或提供家教生源,为退休教师和校外办学机构介绍生源,为校外培训机构和他人提供相关信息并从中获得报酬的;

3、利用职务之便暗示、诱导、动员或强制学生参与有偿辅导、补习并从中获取报酬的;

4、在校外社会办学机构兼职从事学科类教学、文化补习并从中获取报酬的;

5、在工作之余,利用本人住房、地下室或租借房屋开办“小饭桌”,为在校学生提供餐饮服务并辅导学生功课获取经济利益的。

(二)公立中小学、幼儿园、职业学校和其他公立教育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视为从事有偿家教活动:

1、将国家建设、配备的教育场地、校舍和教育教学设备租借给教师个人或社会办学机构,供其举办以中小学生为对象的收费补课活动;

2、参与各种有偿家教的宣传、组织活动;

3、与校外办学机构合作,利用节假日、双休日组织中小学生进行收费补课。

编辑

韩英娟谢晨审核

李岩责编

陈静马永平主编

黄岩霞长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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