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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吉一醉酒员工把窗户当门坠楼身亡法院对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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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晨报讯(记者董潇涵通讯员魏先锋)曾飞在昌吉一家饭店打工,并住进了员工集体宿舍。而宿舍窗户位置较高,住上铺的他一日醉酒后误把窗户当成门,失去平衡坠楼身亡。面对曾飞的突然去世,家人难以接受,将其打工的饭店告上了法庭。近日,昌吉州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案件作出判决。

4月18日,*晨报记者从昌吉州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年11月9日,曾飞被昌吉市一家饭店雇为配菜师,住宿在饭店租赁的7层楼员工宿舍内。年12月19日23时许,曾飞下班与同事喝完啤酒就回宿舍休息了。年12月20日凌晨,曾飞在醉酒的情况下从宿舍窗户意外坠落,最终在员工宿舍后花园台阶处被发现已身亡。

赔偿责任谁来担?曾飞的家属认为,饭店提供的集体宿舍,曾飞所住的房间上下铺的床头紧靠窗户,上铺的高度已达到1.5米以上,随意伸手就可以打开窗户。而饭店管理者在摆放上下铺时应注意到上铺已超过出窗户的安全范围,具有安全隐患。也未在窗户上安装防护栏,致使曾飞意外高坠死亡。曾飞的死与饭店的过失行为具有因果关系,饭店管理者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共28万余元,遂起诉至法院。

而饭店方认为,曾飞的死亡是其自己的过错造成的,而不是由于饭店的过错造成的。他自行喝酒至醉酒状态,攀爬窗户从楼上坠下身亡,应对自已醉酒后的行为负责。

法院审理后认为,曾飞与饭店虽系雇用关系,但曾飞坠楼地点是在宿舍,坠楼时间也非工作时间。因曾飞并不是在给饭店提供劳务过程中死亡,死亡结果也不是基于雇用活动,故接受劳务方即饭店无须对曾飞的行为负责。

另外,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纠纷是指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产生的纠纷。本案构成要件并不符合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纠纷的相关特征。

根据公安机关提供的刑事技术照片及现场勘验笔录,可以证实一个成年人不专门攀爬,是不可能从该宿舍窗户坠楼。曾飞自行喝酒至醉酒状态,其攀爬窗户从楼上坠下身亡,应对自已醉酒后的行为负责。

曾飞家属称,曾飞居住的房间窗户需安装防护栏,对此项上诉理由其并未提供相应的证据证实,故上诉理由不能成立。饭店对曾飞的死亡后果并不具有过错,曾飞家属要求饭店承担赔偿责任的上诉请求既无法律依据,也不符事客观事实。(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编辑:李炜玢

审核:李云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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