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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研究之粤港澳大湾区系列金融业跨区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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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科专家 https://myyk.familydoctor.com.cn/2831/schedule/

年2月18日,备受期待的《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以下简称《纲要》)正式发布,对粤港澳大湾区的战略定位、发展目标、空间布局等各方面进行了全面部署,以期有效促进人才、技术、资金和信息的汇聚和流动,实现一湾汇三地,力争成为与全球其他三个顶级湾区(东京湾区、纽约湾区和旧金山湾区)比肩的世界级湾区。

资源的互通与资金的流动紧密相连,大湾区内的企业和个人如要实现其愿景,不可避免地要通过多层次的金融市场和多样化的金融工具进行融资或投资。金融的创新和融合作为大湾区规划的关键要素,是支撑粤港澳大湾区发展的核心产业之一,是实现三地资源互通和融合的必要条件。

金融业务的开展受诸多机构监管和法律法规的约束,其中,税收制度对各方收益或成本将产生直接影响。与世界其他顶级湾区适用统一税制不同,粤港澳大湾区覆盖三个税收管辖地,如何协调内地、香港和澳门的税制以实现金融融合是一个前所未有的难题,在世界范围内缺乏可参照学习的成功经验和样本。粤港澳大湾区内的金融创新和融合很可能需要三地在税收制度方面有所突破和创新,这将成为影响粤港澳大湾区能否实现深度融合的重要因素之一。

为此,德勤中国金融服务业税务与法律团队汇聚了中国内地、香港和澳门的专业资源,基于我们多年深耕金融行业的经验及对三地税务政策的理解,推出粤港澳大湾区金融业税务研究专题。我们的专题将分为上、下两篇:

上篇将分别从金融机构和金融业务的视角出发,比较三地税制的主要差异;

下篇将在比较的基础上,探讨《纲要》规划的重点金融创新和互通领域潜在的税务难题和可能的解决思路。

作为上篇的第一期文章,我们首先将目光投向银行、保险、证券、基金、信托等传统金融机构。我们将总结和比较内地、香港和澳门三地针对这些金融机构的主要税收政策,供国内外金融机构和税务政策研究机构参考。

粤港澳金融机构税制概览

我们比较了三地在最近三个税务年度的税收收入构成,可以看到内地、香港和澳门的税制结构性差异:

内地现行有效的税种18个,税收收入以流转税(包括增值税、关税、消费税)为主,接近50%的税收来源于流转税,与经营结果直接相关的所得税相对比重较小,企业所得税占税收收入比重不到25%,个人所得税占比也不到一成。

香港仅开征6个税种,税收收入以直接税为主,其中利得税占税收比重超过45%,个人薪俸税占比也接近20%;香港没有流转税,但对证券和不动产交易征收的印花税占总税收的比例接近25%。

澳门目前开征了9个税种,由于澳门以博彩业为经济支柱,因此税收基本上来源于博彩专营权的直接税,单一税种占税收收入的比重超过85%,其余税收主要由企业所得补充税和印花税构成。

三地税收收入构成比较

备注:

以上统计基于中国内地、香港、澳门各地区最近三个税务年度的分税种税收收入平均值。

数据分别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网站、香港特别行政区税务局网站、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财政局网站。

金融机构通常会跨地区进行经营和投资,除了需要考虑其注册地、实际管理地和经营所在地的税务规定外,还需要考虑所得来源地的规定。以下我们将分别比较三地对本地金融机构和非本地金融机构的主要税务规定。

表1:粤港澳对本地金融机构基本税制比较(企业所得税、流转税、印花税)

注:

内地对资产或收入规模较小的企业有相对简便或优惠的税收规定。通常金融机构的绝对资产或收入规模较大,因此我们仅比较一般情况下的税务规定。

澳门的所得补充税纳税人分为A组及B组。一般来说,金融机构大多为A组纳税人。以上我们仅比较一般情况下A组纳税人的税务规定。

表2:粤港澳对非本地金融机构基本税制比较(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

德勤观察

对于在三地从事经营或取得收入的金融机构,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比较其税收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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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体税收环境

在内地和香港,金融机构都是重要的税源,是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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