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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3/10/18 17:0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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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的完善,关系消费者切身利益,又关系到国家金融健康稳定发展的大局。在此过程中,需要以制度有效性标准为依归,探索制度完善的路径,同时平衡制度的安全、秩序、公平价值与效率价值之间的矛盾,避免过度保护带来其他负面问题。

据此,本文提出明确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的基本原则、完善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教育制度、完善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监管制度以及完善多层次的互联网金融解纷制度四方面的制度建议,希望通过倾斜而又有度的权益保护制度为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提供完善的保障,同时促进互联网金融行业整体健康有序运行,为其加速创新和发展提供稳定的制度环境。

一、明确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的基本原则

法经济学家认为,制度的所有价值都是值得我们珍惜和爱护的美好之物,如果能够使所有的价值不受限制地实现,确实是再好不过,但是现实中,这是不可能实现的,因为各种价值之间存在很复杂的关系。在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中,秩序、公平、安全与效率是既相适应又矛盾的价值。

一方面,过度强调秩序、公平和安全价值并以其为标准配置权利义务,可能会使互联网金融平台负担过重,对社会创新的氛围以及经济的快速发展造成负面影响,从而损害效率;而过度强调效率价值,过分依靠市场调节,可能会滋生违法犯罪以及形成垄断,威胁社会经济秩序、社会公平正义以及金融安全。在这些矛盾的价值之间,我们应该尽量扩大它们的适应性,缩小它们的矛盾性,也就是说,在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的完善过程中,需要对秩序、公平、安全以及效率这几个价值的冲突进行分析,尽可能找到价值之间的平衡点,不可完全倒向某一价值而忽视另一价值。

具体而言,基于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安全、秩序与公平的价值取向,我们需要对互联网金融消费者进行倾斜性保护。同时,我们也应当考虑制度的效率价值,不能使这种倾斜性保护走向极端,所以,对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保护也应该适度。基本原则把握制度构建的方向并且影响制度施行的效果,法律制度价值的冲突与平衡成为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基本原则的理论基础。

(一)倾斜性保护原则

经济学家认为,当交易双方法律关系的权利义务不平衡之时,必须经由法律制度的介入,重新调整权利义务关系,使双方走向平等,这是法律的倾斜性保护原则普遍适用于处理双方权利义务关系不平衡问题的具体表现。

表面上,互联网金融交易是两个平等的民事主体进行的契约行为,但实质上,由于有限理性等因素的存在,互联网金融消费者处于弱势地位,并且随着金融和科技更紧密地结合以及互联网金融平台实力的壮大,这种弱势地位会更加明显。弱势群体的特殊身份打破了意思自治的私法原则与依法行政的公法原则的适用性,只能对其采取倾斜性的保护。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的本质就是通过一系列制度安排,加强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监管、提高消费者的金融素养以及顺畅消费者纠纷解决的途径,从而增强消费者的话语权和实力,使其在交易中可以和互联网金融平台相抗衡。

在法经济学中,这也就是一个重新界定产权的过程。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倾斜性保护原则包含两层含义:首先,立法程序是法律制度价值整合的初始阶段,本文认为,对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倾斜性保护只能体现在立法或者制度制定过程中,不宜涉及司法或者执法过程。因倾斜性保护适用于司法或者执法过程中会破坏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原则,增加了司法或执法的随意性和不确定性,影响社会大众对法律稳定性的预期,反而不利于法律制度的实效;

其次,倾斜性保护的标的是消费者的知情权、财产安全权等核心权利,而对于超出这些范围的内容,属于交易双方意思自治的市场行为,应该依赖交易主体的自我判断,不应对其做出过多限制。也就是说,互联网金融交易本身属于金融行为,制度保障只能消除影响双方地位不平等的因素,而不可能保障消费者在交易中一定获益。同时,倾斜性保护只针对诚实守约的消费者,对于故意不履约、不守信的消费者,应排除倾斜性保护原则下相关规定的适用。

倾斜性保护应该是全面的。科斯认为,有效率的产权划分必须具备界定清晰和属性完备的特点,我们在进行制度安排的时候必须尽可能考虑到所有相关因素,依靠完备的保障制度,为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提供一个安全可靠的消费环境。并且,因当前制度缺乏有效性,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持续受损,监管机关在对受损原因进行有针对性的治理,但这种“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监管治标不治本,这个问题解决了,下个问题还会出现,所以,倾斜性保护的制度构建必须进行通盘考虑,尽量使之可以全面覆盖。

(二)适度保障原则

倾斜性保护的目的是平衡消费者的弱势地位,但如果倾斜的程度控制不当,会产生新的不平衡问题。因此,在倾斜性保护原则之后,我们需要增加适度保障原则作为补充,这也正是对法律制度的安全、秩序、公平与效率价值之间的冲突进行平衡的必然选择。

针对互联网金融消费者弱势地位的倾斜性保护过当,会引发众多不利后果。从互联网金融平台来看,对消费者的倾斜性保护意味着其应负担更多的义务,这势必会加重平台负担,增加营业成本或减少收入。如果这种情况大幅减少平台收入甚至使其无利可图,会增加互联网金融平台的经营风险,减少其持续经营的意愿,这些会导致金融服务质量的降低甚至互联网金融服务供给的减少,最终影响消费者金融权益的实现,损害经济的效率;从消费者角度来看,过度的制度保障会使其得到正常权益之外的利益,不仅损害社会分配的公平,而且可能使消费者在交易中放松警惕,减少审慎交易的意愿,甚至会诱发道德风险,这些同样会导致经济的低效。

适度保障原则要求对互联网金融风险进行适度控制。金融风险是客观存在的,只要有金融交易存在,必然有相应的金融风险。从风险控制的角度来看,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的目的是将互联网金融交易的风险控制在可接受的范围内,而不应该是消灭风险。如果要彻底消灭互联网金融风险就必然要取缔所有互联网金融业态,这明显是不现实的,也是逆金融发展潮流的。

目前我国监管机关存在想要彻底化解互联网金融风险、过度保障消费者的保守主义思维,比如,鉴于网络借贷业态的风险过高,损害了大量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造成一系列负面的社会经济影响,国家于年末在全国范围内取缔此种互联网金融业态。这种行为虽然消灭了相关互联网金融风险,但也使活跃的民间投融资渠道陷入沉寂,虽然人民银行组织其下属机构开展针对小微企业的融资服务,但是由于其中心化的金融服务方式,融资的效率与服务的广度根本无法与网络借贷相比,“长尾人群”的投融资需求无法得到满足。这种极端行为就没有遵循适当保护的原则,最终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

所以,在保护消费者的时候,要具备正确的风险意识,正确看待以及面对互联网金融风险,利用制度手段化解影响互联网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实现的不利风险,将风险控制在可接受的合理水平。适度保障也包括对不同业态的互联网金融消费者进行有差别保障的意涵。在对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整体进行倾斜性保护的同时,应该根据发展水平、交易模式、风险水平等方面的特点对互联网金融的不同业态作出区分,对其消费者实行有差异的保护政策。因互联网金融不同业态的业务可能有较大差别,针对不同业态的特点制定有针对性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政策会使相关业态的互联网金融平台承担适当的义务,避免负担过重,同时给予消费者适当的倾斜性保护,有效平衡其弱势地位,这些有利于公平和效率等价值目标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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