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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4/3/29 19:0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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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章金融工具

第六节套期会计

一、套期会计概述

(一)套期概述

企业在经营活动中会面临各类风险,其中涉及外汇风险、利率风险、价格风险、信用风险等,对于此类风险敞口,企业可能会选择通过利用金融工具产生反向的风险敞口(即开展套期业务)来进行风险管理活动,套期会计的目标是在财务报告中反映企业采用金融工具管理因特定风险引起的风险敞口的风险管理活动的影响。

本节所称套期,是指企业为管理外汇风险、利率风险、价格风险、信用风险等特定风险引起的风险敞口,指定金融工具为套期工具,以使套期工具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预期抵消被套期项目全部或部分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的风险管理活动。

(二)套期的分类

在套期会计中,套期分为公允价值套期、现金流量套期和境外经营净投资套期。

1、公允价值套期。

公允价值套期是指对已确认资产或负债、尚未确认的确定承诺,或上述项目组成部分的公允价值变动风险敞口进行的套期,该公允价值变动源于特定风险,且将影响企业的损益或其他综合收益。其中,影响其他综合收益的情形仅限于企业对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的公允价值变动风险敞口进行的套期。

2、现金流量套期。

现金流量套期是指对现金流量变动风险敞口进行的套期。该现金流量变动源于与已确认资产或负债及可能发生的预期交易,或与上述项目组成部分有关的特定风险,且将影响企业的损益。

3、境外经营净投资套期。

境外经营净投资套期,是指对境外经营净投资外汇风险敞口进行的套期。境外经营净投资套期中的被套期风险是指境外经营的记账本位币与母公司的记账本位币之间的折算差额。

此外,企业对确定承诺的外汇风险进行套期的,可以将其作为现金流量套期或公允价值套期处理。

(三)套期会计方法

对于满足一定条件的套期,企业可运用套期会计方法进行处理。套期会计方法,是指企业将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产生的利得或损失在相同会计期间计入当期损益(或其他综合收益)以反映风险管理活动影响的方法。

企业开展套期业务已进行风险管理,但是如果按照常规的会计处理方法,可能会导致损益更大的波动,这是因为企业被套期的风险敞口和对风险敞口进行套期的金融工具的确认和计量基础不一定相同。

企业使用金融工具进行风险管理的目的是对冲风险,减少企业损益的波动,而由于常规会计处理方法中有关会计确认和计量基础不一致,在一定会计期间不仅可能无法如实反映企业的风险管理活动,反而可能会在财务报表上“扩大风险”。因此尽管从长期来看,被套期项目和套期工具实现了风险的对冲,但是在套期存续期所涵盖的各个会计报表期间内,在常规会计处理方法下有可能会产生会计错配和损益波动。套期会计方法基于企业风险管理活动,将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产生的利得或损失在相同会计期间计入当期损益(或其他综合收益),有助于处理被套期项目和套期工具在确认和计量方面存在的上述差异,并在财务报告中如实反映企业进行风险管理活动的影响。

二、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

(一)套期工具

1、符合条件的套期工具。

套期工具是指企业为进行套期而指定的、其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预期可抵消被套期项目地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的金融工具。企业可以作为套期工具的金融工具包括:

(1)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衍生工具,但签出期权除外,企业只有在对购入期权(包括嵌入在混合合同中的购入期权)进行套期时,签出期权才可以作为套期工具。嵌入在混合合同中但未分拆的衍生工具不能作为单独的套期工具。

衍生工具通常可以作为套期工具,衍生工具,包括远期合同、期货合同、互换和期权,以及具有远期合同、期货合同、互换和期权中一种或一种以上特征的工具等。

衍生工具无法有效地对冲被套期项目风险的,不能作为套期工具。企业的签出期权(除非该签出期权指定用于抵销购入期权)不能作为套期工具,因为该期权的潜在损失可能大大超过被套期项目的潜在利得,从而不能有效地对冲被套期项目的风险。而购入期权的一方可能承担的损失最多就是期权费,可能拥有的利得通常等于或大大超过被套期项目的潜在损失,可被用来有效对冲被套期项目的风险,因此购入期权的一方可以将购入的期权作为套期工具。

(2)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非衍生金融资产或非衍生金融负债,但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且其自身信用风险变动引起的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负债除外。

对于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且其自身信用风险变动引起的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负债,由于没有将整体公允价值变动计入损益,不能被指定为套期工具。

(3)对于外汇风险套期,企业可以将非衍生金融资产(选择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除外)或非衍生金融负债的外汇风险成分指定为套期工具。

2、对套期工具的指定。

(1)企业在确立套期关系时,应当将前述符合条件的金融工具整体(或外汇风险套期中的非衍生金融资产或非衍生金融负债的外汇风险成分)指定为套期工具。因为企业对套期工具进行计量时,通常以该金融工具整体为对象,采用单一的公允价值基础对其进行计量。但是由于期权的时间价值、远期合同的远期要素和金融工具的外汇基差通常具备套期成本的特征且可以单独计量,为便于提高某些套期关系的有效性,允许企业在对套期工具进行指定时,作出以下例外处理:

1)对于期权,企业可以将期权的内在价值和时间价值分开,只将期权的内在价值变动指定为套期工具。期权的价值,包括内在价值(立即执行期权时现货价格与行权价格之差所带来的收益)和时间价值(期权的价格与内在价值之差)。随着期权临近到期,期权的时间价值不断减少直至为零。当企业仅指定期权的内在价值变动为套期工具时,与期权的时间价值相关的公允价值变动被排除在套期有效性评估之外,从而能够提高套期的有效性。

2)对于远期合同,企业可以将远期合同的远期要素和及其要素分开,只将即期要素的价值变动指定为套期工具,远期合同的即期要素反映了基础项目远期价格和现货价格的差异,而远期要素的特征取决于不同的基础项目。当企业仅指定远期合同的即期要素的价值变动为套期工具时,能够提高套期的有效性。

3)对于金融工具,企业可以将金融工具的外汇基差单独分拆,只将排除外汇基差后的金融工具指定为套期工具,外汇基差反映了货币主权信用差异、市场供求等因素所带来的成本。将外汇基差分拆,只将排除外汇基差后的金融工具指定为套期工具,能够提高套期的有效性。

(2)企业可以将套期工具的一定比例指定为套期工具,但不可以将套期工具剩余期限内某一时段的公允价值变动部分指定为套期工具。

(3)企业可以将两项或两项以上金融工具(或其一定比例)的组合指定为套期工具,(包括组合内的金融工具形成风险头寸相互抵消的情形)。

对于一项由签出期权和购入期权组成的期权(如利率上下限期权),或对于两项或两项以上金融工具(或其一定比例)的组合,其在指定日实质上相当于一项净签出期权的,不能将其指定为套期工具。只有在对购入期权(包括嵌入在混合合同中的购入期权)进行套期时,净签出期权才可以作为套期工具。

3、使用单一套期工具对多种风险进行套期。

企业通常将单项套期工具指定为对一种风险进行套期。但是,如果对套期工具与套期项目的不同风险敞口之间由具体指定关系,则一项套期工具可以被指定为对一种以上的风险进行套期。

(二)被套期项目

被套期项目,是指使企业面临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风险,且被指定为被套期对象的,能够可靠计量的项目。企业可以将下列单个项目、项目组合或其组成部分指定为被套期项目:

(1)已确认资产或负债。

(2)尚未确认的确定承诺。其中,确定承诺,是指在未来某特定日期或期间,以约定价格交换特定数量资源、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尚未确认,是指尚未在资产负债表中确认。

(3)极可能发生的预期交易。预期交易,是指尚未承诺但预期会发生的交易。企业应当明确区分预期交易与确定承诺。

(4)境外经营净投资。境外经营净投资可以被指定为被套期项目。境外经营净投资,是指企业在境外经营净资产中的权益份额。企业既无计划也无可能在可预见的未来会计期间结算的长期外币货币性应收项目(含贷款),应当视同实质构成境外经营净投资的组成部分。因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等形成的期限较短的应收账款不构成境外经营净投资。

境外经营可以是企业在境外的子公司、合营安排、联营企业或分支机构。在境内的子公司、合营安排、联营企业或分支机构,采用不同于企业记账本位币的,也视同境外经营。

2、项目组成部分作为被套期项目的规定和要求

企业可以将上述已确认资产或负债、尚未确认的确定承诺、极可能发生的预期交易以及境外经营净投资等单个项目整体或者项目组合指定为被套期项目,企业也可以将上述单个项目或者项目组合的一部分(项目组成部分)指定为被套期项目。

项目组成部分是指小于项目整体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的部分,它仅反映其所属项目整体面临的某些风险,或仅反映一定程度的风险(例如对某项目的一定比例进行指定时)。企业只能将下列项目组成部分或其组合指定为被套期项目:

(1)项目整体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中仅由某一个或多个特定风险引起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部分(风险成分)。在风险管理实务中,企业经常不是为了对被套期项目整体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进行套期,而仅为了对特定风险成分进行套期。允许对风险成分进行指定使企业能够更灵活地识别被套期风险。在将风险成分指定为被套期项目时,该风险成分应当能够单独识别并可靠计量。

在识别可被指定为被套期项目的风险成分时,企业应当基于该等风险及相关套期活动所发生的特定市场环境进行评估,并考虑因风险和市场而异的相关事实和情况(例如相关风险成分是否都有市场报价从而能够可靠计量)。同时,企业应当考虑该风险成分是合同明确的风险成分,还是非合同明确的风险成分。非合同明确的风险成分存在于两种情况:1)不构成合同的项目(例如极可能发生的预期交易);2)未明确该风险成分的合同(例如确定承诺中仅包含一项单一价格,并未列明基于不同基础变量的定价公式)。

(2)一项或多项选定的合同现金流量。

(3)项目名义金额的组成部分。项目名义金额的组成部分,是指项目整体金额或数量的特定部分,其可以是项目整体的一定比例部分,也可以是项目整体的某一层级部分。不同的组成部分类型产生不同的会计处理结果。因此,企业在指定名义金额组成部分时应当与其风险管理目标保持一致。

项目名义金额的组成部分包括项目整体的一定比例部分(如一项贷款的合同现金流量的50%部分)和项目整体的某一层级部分,其中,项目某一层级部分可以从已设定但开放式的总体中指定一个层级,也可以从已设定的名义金额中指定一个层级,例如,下列各项均属于项目某一层级部分:

1)货币性交易量的一部分。

2)实物数量的一部分。

3)实物数量或其他交易量的一部分。

4)被套期项目的名义金额的某一层。

3、汇总风险敞口作为被套期项目的规定和要求。

企业可以将符合被套期项目条件的风险敞口与衍生工具组合形成的汇总风险敞口指定为被套期项目。在指定此类被套期项目时,企业应当评估该汇总风险敞口是否是由风险敞口与衍生工具相结合,从而产生了不同于该风险敞口的另一个风险敞口,并将其作为针对某项(或几项)特定风险的一个风险敞口进行管理。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可基于该归总风险敞口指定被套期项目。

4、被套期项目的组合

当企业出于风险管理目的对一组项目进行组合管理,且组合中的每一个项目(包括其组成部分)单独都属于符合条件的被套期项目时,可以将该项目组合指定为被套期项目。一组风险相互抵消的项目形成风险净敞口,一组风险不存在相互抵消的项目形成风险总敞口。只有当企业出于风险管理目的以净额为基础进行套期时,风险净敞口才符合运用套期会计的条件。判断企业是否以净额为基础进行套期应当基于事实,而不仅仅是声明或文件记录。因此,如果仅仅为了达到特定的会计结果却无法反映企业的风险管理策略和风险管理目标,企业不得运用以净额为基础的套期会计。净敞口套期必须是既定风险管理策略的组成部分,通常应当获得企业关键管理人员的批准。

风险净敞口并非在任何情况下都符合运用套期会计的条件。在现金流量套期中,企业仅可以将外汇风险净敞口指定为被套期项目,并且应当在套期指定中明确预期交易预计影响损益的报告期间,以及预期交易的性质和数量。

企业根据其风险管理目标,还可以将一组项目的一定比例或某一层级指定为被套期项目。

在运用套期会计时,在合并财务报表层面,只有与企业集团之外的对手方之间交易形成的资产、负债、尚未确认的确定承诺或极可能发生的预期交易才能被指定为被套期项目;在合并财务报表层面,只有与企业集团之外的对手方签订的合同才能被指定为套期工具。对于同一企业集团内的主体之间的交易,在企业个别财务报表层面可以运用套期会计,在企业集团合并财务报表层面不得运用套期会计,但下列情形除外:

(1)在合并财务报表层面,符合第二十七章合并财务报表规定的投资性主体与其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子公司之间的交易,可以运用套期会计。

(2)企业集团内部交易形成的货币性项目的汇兑收益或损失,不能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全额抵销的,企业可以在合并财务报表层面将该货币性项目的外汇风险指定为被套期项目。

(3)企业集团内部极可能发生的预期交易,按照进行此项交易的主体的记账本位币以外的货币标价,且相关的外汇风险将影响合并损益的,企业可以在合并财务报表层面将该外汇风险指定为被套期项目。

三、套期关系评估

(一)运用套期会计的条件

公允价值套期、现金流量套期或境外经营净投资套期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运用套期会计方法进行处理:

1、套期关系仅由符合条件的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组成。

2、在套期开始时,企业正式指定了套期工具和被套期工具,并准备了关于套期关系和企业从事套期的风险管理策略和风险管理目标的书面文件。该文件至少载明了套期工具、被套期项目、被套期风险的性质以及套期有效性评估方法(包括套期无效部分产生的原因分析以及套期比率确定方法)等内容。

3、套期关系符合套期有效性要求。套期有效性,是指套期工具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能够抵销被套期风险引起的被套期项目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的程度。套期工具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大于或小于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的部分为套期无效部分。套期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企业应当认定套期关系符合套期有效性要求:

(1)被套期项目和套期工具之间存在经济关系。该经济关系使得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价值因面临相同的被套期风险而发生方向相反的变动。

(2)被套期项目和套期工具经济关系产生的价值变动中,信用风险的影响不占主导地位。

(3)套期关系的套期比率,应当等于企业实际套期的被套期项目数量与对其进行套期的套期工具实际数量之比。套期比率不应当反映被套期项目和套期工具相对权重的失衡,这种失衡会导致套期无效,并可能产生与套期会计目标不一致的会计结果。

企业应当在套期开始日及以后期间持续地对套期关系是否符合套期有效性要求进行评估,尤其应当分析在套期剩余期限内预期将影响套期关系的套期无效部分产生的原因。企业至少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及相关情形发生重大变化将影响套期有效性要求时对套期关系进行评估。

(二)套期关系再平衡

套期关系由于套期比率的原因而不再符合套期有效性要求,但指定该套期关系的风险管理目标没有改变的,企业应当进行套期关系再平衡。套期关系再平衡,是指对已经存在的套期关系中被套期项目或套期工具的数量进行调整,以使套期比率重新符合套期有效性要求。基于其他目的对被套期项目或套期工具所指定的数量进行变动,例如仅对特定风险敞口更多或更少的数量进行套期以符合企业的风险管理策略,不构成套期关系再平衡。

企业在套期关系再平衡时,应当首先确认套期关系调整前的套期无效部分,并更新在套期剩余期限内预期将影响套期关系的套期无效部分产生原因的分析,同时相应更新套期关系的书面文件。

(三)套期关系的终止

企业不得撤销指定并终止一项继续满足套期风险管理目标并在再平衡之后继续符合套期会计条件的套期关系。但是,如果套期关系不再满足套期风险管理目标或在再平衡之后不符合套期会计条件等情形的,则企业必须终止套期关系。当只有部分套期关系不再满足运用套期会计的标准时,套期关系将部分终止,其余部分将继续适用套期会计。

企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运用套期会计(包括部分终止运用套期会计和整体终止运用套期会计):

1、因风险管理目标发生变化,导致套期关系不再满足风险管理目标。

2、套期工具已到期被出售,合同终止或已行使。

3、被套期项目与套期工具之间不再存在经济关系,或者被套期项目和套期工具经济关系产生的价值变动中,信用风险的影响开始占主导地位。

4、套期关系不再满足运用套期会计方法的其他条件。例如,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不再符合条件。在适用套期关系再平衡的情况下,企业应当首先考虑套期关系再平衡,然后评估套期关系是否满足运用套期会计方法的条件。

四、确认和计量

(一)公允价值套期

公允价值套期满足运用套期会计方法条件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1、套期工具产生的利得或损失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如果套期工具是对选择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或其组成部分)进行套期的,套期工具产生的利得或损失应当计入其他综合收益。

2、被套期项目因被套期风险敞口形成的利得或损失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调整未以公允价值计量的已确认被套期项目的账面价值。被套期项目为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或其组成部分)的,其因被套期风险敞口形成的利得或损失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其账面价值已经按公允价值计量,不需要调整;被套期项目为企业选择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或其组成部分)的,其因被套期风险敞口形成的利得或损失应当计入其他综合收益,其账面价值已经按公允价值计量,不需要调整。

被套期项目为尚未确认的确定承诺(或其组成部分)的,其在套期关系指定后因被套期风险引起的公允价值累计变动额应当确认为一项资产或负债,相关的利得或损失应当计入各相关期间损益。当履行确定承诺而取得资产或承担负债时,应当调整该资产或负债的初始确认金额,以包括已确认的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累计变动额。

(二)现金流量套期

现金流量套期的目的是将套期工具产生的利得或损失递延至被套期的预期未来现金流量影响损益的同一期间或多个期间。

1、现金流量套期满足运用套期会计方法条件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1)套期工具产生的利得或损失中属于套期有效的部分,作为现金流量套期储备,应当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现金流量套期储备的金额,应当按照下列两项的绝对额中较低者确定:

1)套期工具自套期开始的累计利得或损失;2)被套期项目自套期开始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的累计变动额。

每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现金流量套期储备的金额应当为当期现金流量套期储备的变动额。

(2)套期工具产生的利得或损失中属于套期无效的部分(即扣除计入其他综合收益后的其他利得或损失),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2、现金流量套期储备的金额,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1)被套期项目为预期交易,且该预期交易使企业随后确认一项非金融资产或非金融负债的,或者非金融资产或非金融负债的预期交易形成一项适用于公允价值套期会计的确定承诺时,企业应当将原在其他综合收益中确认的现金流量套期储备金额转出,计入该资产或负债的初始确认金额。

(2)其他现金流量套期,企业应当在被套期的预期现金流量影响损益的相同期间,将原在其他综合收益中确认的现金流量套期储备金额转出,计入当期损益。

(3)如果在其他综合收益中确认的现金流量套期储备金额是一项损失,且该损失全部或部分预计在未来会计期间不能弥补的,企业应当在预计不能弥补时,将预计不能弥补的部分从其他综合收益中转出,计入当期损益。

3、当企业对现金流量套期终止运用套期会计时,在其他综合收益中确认的累计现金流量套期储备金额,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1)被套期的未来现金流量预期仍然会发生的,累计现金流量套期储备的金额应当予以保留,并按照前述现金流量套期储备的后续处理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2)被套期的未来现金流量预期不再发生的,累计现金流量套期储备的金额应当从其他综合收益中转出,计入当期损益。被套期的未来现金流量预期不再极可能发生但可能预期仍然会发生,在预期仍然会发生的情况下,累计现金流量套期储备的金额应当予以保留,并按照前述现金流量套期储备的后续处理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其他综合收益——套期储备)

(三)境外经营净投资套期

对境外经营净投资的套期,包括对作为净投资的一部分进行会计处理的货币性项目的套期,应当按照类似于现金流量套期会计的规定处理:

1、套期工具形成的利得或损失中属于套期有效的部分,应当计入其他综合收益。

全部或部分处置境外经营时,上述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套期工具利得或损失应当相应转出,计入当期损益。

2、套期工具形成的利得或损失中属于无效套期的部分,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五、信用风险敞口的公允价值选择权

许多金融机构通过信用衍生工具管理借贷活动产生的信用风险敞口。但是根据规定,企业的信用衍生工具应当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而贷款等并不一定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如按摊余成本计量或尚未确认)。因此,在被套期风险敞口未按与信用衍生工具相同的基础进行计量的情况下,将会产生会计错配。

由于金融项目的信用风险通常无法单独识别,不属于符合条件的被套期项目,因此使用信用衍生工具对信用风险敞口进行套期的企业将无法运用套期会计。为解决这一问题,并允许企业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其信用风险管理活动,企业可以选择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方式计量被套期风险敞口的方法替代套期会计。

(一)指定条件

企业使用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信用衍生工具管理金融工具(或其组成部分)的信用风险敞口时,可以在该金融工具(或其组成部分)初始确认时、后续计量中或尚未确认时,将其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工具,并同时作出书面记录,但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金融工具信用风险敞口的主体(如借款人或贷款承诺持有人)与信用衍生工具涉及的主体相一致;

2、金融工具的偿付级次与根据信用衍生工具条款须交付的工具的偿付级次相一致。

(二)相关会计处理

金融工具(或其组成部分)被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工具的,企业应当在指定时将其账面价值(如有)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如该金融工具是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的,企业应当将之前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利得或损失转出,计入当期损益。

在选择运用针对信用风险敞口(全部或部分)的公允价值选择权之后,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企业应当对金融工具(或其一定比例)终止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

1、规定的条件不再适用,例如信用衍生工具或金融工具(或其一定比例)已到期、被出售、合同终止或已行使,或企业的风险管理目标发生变化,不再通过信用衍生工具进行风险管理。

2、金融工具(或其一定比例)按照本章第二节的规定,仍然不满足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工具的条件。

当企业对金融工具(或其一定比例)终止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时,该金融工具(或其一定比例)在终止时的公允价值应当作为其新的账面价值。同时,企业应当采用与该金融工具被指定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之前相同的方法进行计量。

第七节金融工具的披露

一、金融工具一般信息披露要求

企业应当披露编制财务报表时对金融工具所采用的重要会计政策、计量基础和与理解财务报表相关的其他会计政策等信息,主要包括:

(一)对于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企业应当披露下列信息:

1、指定的金融资产的性质;

2、企业如何满足运用指定的标准。企业应当披露该指定所针对的确认或计量不一致的描述性说明。

(二)对于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企业应当披露下列信息:

1、指定的金融负债的性质;

2、初始确认时对上述金融负债作出指定的标准;

3、企业如何满足运用指定的标准。对于以消除或显著减少会计错配为目的的指定,企业应当披露该指定所针对的确认或计量不一致的描述性说明。对于以更好地反映组合的管理实质为目的的指定,企业应当披露该指定符合企业正式书面文件载明的风险管理或投资策略的描述性说明。对于整体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混合工具,企业应当披露运用指定标准的描述性说明。

(三)如何确定每类金融工具的利得或损失。

需要指出的是:(1)风险投资机构、共同基金以及类似主体持有的、在初始确认时按照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的规定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应当按照金融工具列报准则进行列报。(2)企业如发行了一项既含负债成分又含权益成分的工具,且该工具嵌入了多重衍生特征(相关价值是联动的),比如,可赎回的可转换债务工具,则应披露体现在其中的这些特征。

二、资产负债表相关信息的披露

1、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或相关附注中列报下列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账面价值:(1)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2)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负债。(3)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并分别反映:1)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2)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4)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并反应分别反映:1)以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2)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3)根据则套期会计准则使用信用风险敞口的公允价值选择权在初始确认或后续计量时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5)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并分别反映:1)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2)在初始确认时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3)根据套期会计准则使用信用风险敞口的公允价值选择权在初始确认和后续计量时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

2、企业将本应按摊余成本或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计量的一项或一组金融资产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的,应当披露下列信息:(1)该金融资产在资产负债表日使企业面临的最大信用风险敞口;(2)企业通过任何相关信用衍生工具或类似工具使得该最大信用风险敞口降低的金额;(3)该金融资产因信用风险变动引起的公允价值本期变动额和累计变动额;(4)相关信用衍生工具或类似工具自该金融资产被指定以来的公允价值本期变动额和累计变动额。信用风险,是指金融工具的一方不履行义务,造成另一方发生财务损失的风险。金融资产在资产负债表日的最大信用风险敞口,通常是金融工具账面余额减去减值损损失准备后的金额(已减去根据规定已抵消的金额)。

3、企业将一项金融负债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且企业自身信用风险变动引起的该金融负债公允价值的变动金额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应当披露下列信息:(1)该金融负债因自身信用风险变动引起的公允价值本期变动额和累计变动额;(2)该金融负债的账面价值与该合同约定到期应支付债权人金额之间的差额;(3)该金融负债的累计利得或损失本期从其他综合收益转入留存收益的金额和原因。

4、企业将一项金融负债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且该金融负债(包括企业自身信用风险变动的影响)的全部利得或损失计入当期损益的,应当披露下列信息:(1)该金融负债因自身信用风险变动引起的公允价值本期变动额和累计变动额;(2)该金融负债的账面价值与该合约合同约定到期应支付债权人金额之间的差额。

5、企业将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应当披露下列信息:(1)企业每一项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权益工具投资;(2)企业做出该指定的原因;(3)企业每一项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权益工具投资的期末公允价值;(4)本期确认的股利收入,其中对本期终止确认的权益工具投资相关的股利收入和资产负债表日仍持有的权益工具投资相关的股利收入应当分别单独披露;(5)该权益工具投资的累计利得和损失本期从其他综合收益转入留存收益的金额及其原因。

6、企业本期终止确认了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的,应当披露下列信息:(1)企业处置该权益工具投资的原因;(2)权益工具投资在终止确认时的公允价值;(3)该权益工具投资在终止确认时的累计利得或损失。

7、企业在当期或以前报告期间将金融资产进行重分类的,对于每一项重分类,应当披露重分类日、对业务模式变更的具体说明及其对财务报表影响的定性描述,以及该金融资产重分类前后的金额。

企业自上一年度报告日起将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重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的,或者将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重分类为其他类别的,应当披露下列信息:(1)该金融资产在资产负债表日的公允价值;(2)如果未被重分类,该金融资产原来应在当期损益或其他综合收益中确认的公允价值利得或损失。

企业将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重分类为其他类别的,自重分类日起到终止确认的每一个报告期间内,都应当披露该金融资产在重分类日确定的实际利率和当期已确认的利息收入。

8、对于所有可执行的总互抵协议或类似协议下的已确认金融工具,以及符合抵销条件的已确认金融工具,企业应当在报告期末以表格形式(除非企业有更适当的披露形式),分别按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披露下列定量信息:(1)已确认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总额。(2)按规定抵销的金额。(3)在资产负债表日列示的金额。(4)可执行的总互抵协议或类似协议确定的,未包含在本段(2)中的金额,包括:1)不满足抵销条件的已确认金融工具的金额;2)与财务担保物(包括现金担保)相关的金额,以在资产负债表中列示的净额扣除本段(4)第1项后的余额为限。(5)资产负债表中列示的净额扣除本段(4)后的余额。

企业应当披露上述(4)所述协议中抵销权的条款及其性质等信息,以及不同计量基础的金融工具适用上述内容时产生的计量差异。

9、分类为权益工具的可回售工具,企业应当披露下列信息:(1)可回售工具的汇总定量信息;(2)对于按持有方要求承担的回购或赎回义务,企业的管理目标、政策和程序及其变化;(3)回购或赎回可回售工具的预期现金流出金额以及确定方法。

可回售工具或发行方仅在清算时才有义务向另一方按比例交付其净资产的金融工具,在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之间重分类的,应当分别披露重分类前后的公允价值或账面价值,以及重分类的时间和原因。

10、企业应当披露作为负债或或有负债担保物的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以及与该项担保有关的条款和条件。其中,对于企业(转出方)向金融资产转入方提供了非现金担保物(如债务工具或权益工具投资等),转入方按照合同或惯例有权出售该担保物或将其再作为担保物的,企业应当将该非现金担保物在财务报表中单独列报。

企业取得担保物(担保物为金融资产或非金融资产),在担保物所有人未违约时可将该担保物出售或再抵押的,应当披露该担保物的公允价值、企业已出售或再抵押担保物的公允价值,以及承担的返还义务和使用担保物的条款和条件。

11、对于企业发行的包含金融负债成分和权益工具成分的复合金融工具,嵌入了价值相互关联的多项衍生工具(如可赎回的可转换债务工具)的,应当披露相关特征。

12、对于除基于正常信用条款的短期贸易应付款项之外的金融负债,企业应当披露下列信息:(1)本期发生违约的金融负债的本金、利息、偿债基金、赎回条款的详细情况;(2)发生违约的金融负债的期末账面价值;(3)在财务报告批准对外报出前,就违约事项已采取的补救措施、对债务条款的重新议定等情况。

企业本期发生其他违反合同的情况,且债权人有权在发生违约或其他违反合同情况时要求企业提前偿还的,企业应当按上述要求披露。如果在期末前违约或其他违反合同情况已得到补救或已重新议定债务条款,则无需披露。

三、利润表相关信息的披露

企业应当披露与金融工具有关的下列收入、费用、利得或损失:(1)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所产生的利得或损失。其中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以及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和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的净利得或净损失应当分别披露。(2)对于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企业应当分别披露本期在其他综合收益中确认的和在当期损益中确认的利得或损失。(3)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企业应当分别披露当期在其他综合收益中确认的以及当期终止确认时从其他综合收益转入当期损益的利得或损失。(4)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企业应当分别披露在其他综合收益中确认的利得和损失以及在当期损益中确认的股利收入。(5)除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外,按实际利率法计算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产生的利息收入或利息费用总额,以及在确定实际利率时未予包括并直接计入当期损益的手续费收入或支出。(6)企业通过信托和其他托管活动代他人持有资产或进行投资而形成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的手续费收入或支出。

四、公允价值相关信息的披露

1、除特别说明外,企业应当披露每一项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并与账面价值进行比较,对于在资产负债表中相互抵销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其公允价值应当以抵销后的金额披露。

2、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初始确认的公允价值与交易价格存在差异时,如果其公允价值并非基于相同资产或负债在活跃市场中的报价确定的,也非基于仅使用可观察市场数据的估值技术确定的,企业在初始确认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时不应确认利得或损失。在此情况下,企业应当按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类型披露下列信息:(1)企业在损益中确认交易价格与初始确认的公允价值之间差额时所采用的会计政策,以反映市场参与者对资产或负债进行定价时所考虑的因素(包括时间因素)的变动;(2)该项差异期初和期末尚未在损益中确认的总额和本期变动额的调节表;(3)企业如何认定交易价格并非公允价值的最佳证据,以及确定公允价值的证据。

3、企业可以不披露下列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信息:(1)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差异很小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如短期应收账款或应付账款);(2)包含相机分红特征且其公允价值无法可靠计量的合同;(3)租赁负债。

对于上述(2),企业应当披露下列信息:(1)对金融工具的描述及其账面价值以及因公允价值无法可靠计量而未披露其公允价值的事实和说明;(2)金融工具的相关市场信息;(3)企业是否有意图处置以及如何处置这些工具金融工具;(4)之前公允价值无法可靠计量的金融工具终止确认的,应当披露终止确认的事实,终止确认时该金融工具的账面价值和所确认的利得或损失金额。

五、金融工具风险信息披露

(一)定性和定量信息

1、企业应当披露与各类金融工具风险相关的定性和定量信息,以便财务报表使用者评估报告期末金融工具产生的风险的性质和程度,更好的评价企业所面临的风险敞口。相关风险包括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等。

2、对金融工具产生的各类风险,企业应当披露下列定性信息:(1)风险敞口及其形成原因,以及在本期发生的变化;(2)风险管理目标、政策和程序以及计量风险的方法及其在本期发生的变化。

3、对金融工具产生的各类风险企业,应当按类别披露下列定量信息:(1)期末风险敞口的汇总数据。该数据应当以向内部关键管理人员提供的相关信息为基础。企业运用多种方法管理风险的,披露的信息应当以最相关和可靠的方法为基础。(2)信用风险披露的信息。(3)期末风险集中度信息,包括管理层确定风险集中度的说明和参考因素(包括交易对手方、地理区域、货币种类、市场类型等),以及各风险集中度相关的风险敞口金额。上述期末定量信息不能代表企业本期风险敞口情况的,应当进一步提供相关信息。

(二)信用风险披露

1、为使财务报表使用者了解信用风险对未来现金流量的金额、时间和不确定性的影响,企业应当披露与信用风险有关的下列信息:(1)企业信用风险管理实务的相关信息及其与预期信用损失的确认和计量的关系,包括计量金融工具预期信用损失的方法、假设和信息;(2)有助于财务报表使用者评价在财务报表中确认的预期信用损失金额的定量和定性信息,包括预期信用损失金额的变动及其原因;(3)企业的信用风险敞口,包括重大信用风险集中度;(4)其他有助于财务报表使用者了解信用风险对未来现金流量金额、时间和不确定性的影响的信息。

2、企业应当披露与信用风险管理实务有关的下列信息:(1)企业评估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是否已显著增加的方法,并披露下列信息:1)在资产负债表日只具有较低的信用风险的金融工具及其确定依据(包括适用该情况的金融工具类别);2)逾期超过30日,而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未被认定为显著增加的金融资产及其确定依据。(2)企业对违约的界定及其原因。(3)以组合为基础评估预期信用风险的金融工具的组合方法。(4)确定金融资产已发生信用减值的依据。(5)企业直接减记金融工具的政策,包括没有合理预期金融资产可以收回的迹象和已经直接减记但仍受执行活动影响的金融资产相关政策的信息。(6)评估合同现金流量修改后金融资产的信用风险的,企业应当披露其信用风险的评估方法以及下列信息:1)对于损失准备相当于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的金融资产,在发生合同现金流修改时,评估信用风险是否已下降,从而企业可以按照相当于该金融资产未来12个月内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确认计量其损失准备;2)对于符合本段(6)1)中所述的金融资产,企业应当披露其如何监控后续该金融资产的信用风险是否显著增加,从而按照相当于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重新计量损失准备。

3、企业应当披露金融工具减值所采用的输入值、假设和估值技术等相关信息,具体包括:(1)用于确定下列各事项或数据的输入值、假设和估计技术:1)未来12个月内预期信用损失和整个存续期的预期信用损失的计量;2)金融工具的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是否已显著增加;3)金融资产是否已发生信用减值。(2)确定预期信用损失时如何考虑前瞻性信息,包括宏观经济信息的使用。(3)报告期估计技术或重大假设的变更及其原因。

4、企业应当以表格形式按金融工具的类别编制损失准备期初余额与期末余额的调节表,分别说明下列项目地变动情况:(1)按相当于未来12个月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计量的损失准备。(2)按相当于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计量的下列各项的损失准备:1)自初始确认后信用风险已显著增加但并未发生信用减值的金融工具;2)对于资产负债表日已发生信用减值但并非购买或源生的已发生信用减值的金融资产;3)应收账款、合同资产和租赁应收款的减值损失准备。(3)购买或源生的已发生信用减值的金融资产的变动。除调节表外,企业还应当披露本期初始确认的该类金融资产在初始确认时未折现的预期信用损失总额。

5、为有助于财务报表使用者了解未导致终止确认的金融资产合同现金流量修改的性质和影响,及其对预期信用损失计量的影响,企业应当披露下列信息:(1)企业在本期修改了金融资产合同现金流量,且修改前损失准备是按相当于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金额计量的,应当披露修改或重新议定合同前的摊余成本及修改合同现金流量的净利得或净损失;(2)对于之前按照相当于整个存续期内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计量了损失准备的金融资产,而当期按照相当于未来12个月内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计量该金融资产的损失准备的,应当披露该金融资产在资产负债表日的账面余额。

6、为有助于财务报表使用者了解担保物或其他信用增级对源自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的影响,企业应当按照金融工具的类别披露下列信息:(1)在不考虑可利用的担保物或其他信用增级的情况下,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的最大信用风险敞口。(2)作为抵押持有的担保物和其他信用增级的描述,包括:1)所持有担保物的性质和质量的描述;2)本期由于信用恶化或企业担保政策变更,导致担保物或信用增级的质量发生显著变化的说明;3)由于存在担保物而未确认损失准备的金融工具的信息。(3)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持有的担保物和其他信用增级为已发生信用减值的金融资产作抵押的定量信息(例如对担保物和其他信用增级降低信用风险程度的量化信息)。

7、为有助于财务报表使用者评估企业的信用风险敞口并了解其重大信用风险集中度,企业应当按照信用风险等级披露相关金融资产的账面余额以及贷款承诺和财务担保合同的信用风险敞口。这些信息应当按照下列各类金融工具分别披露:(1)按相当于未来12个月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计量损失准备的金融工具。(2)按相当于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计量损失准备的下列金融工具:1)自初始确认后,信息信用风险已显著增加的金融工具(但并非已发生信用减值的金融资产);2)在资产负债表日已发生信用减值但并非所购买或源生的已发生信用减值的金融资产;3)应收账款、合同资产或者租赁应收款。(3)购买或源生的已发生信用减值的金融资产。信用风险等级是指基于金融工具发生违约的风险对信用风险划分的等级。

8、企业本期通过取得担保物或其他信用增级所确认的金融资产或非金融资产,应当披露下列信息:(1)所确认资产的性质和账面价值;(2)对于不易变现的资产,应当披露处置或拟将其用于日常经营的政策等。

(三)流动性风险披露

流动性风险,是指企业在履行以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方式结算的义务时发生资金短缺的风险。流动性风险应披露的信息包括:

1、企业应当披露金融负债按剩余到期期限进行的到期期限分析,以及管理这些金融负债流动性风险的方法:(1)对于非衍生金融负债(包括财务担保合同),到期期限分析应当基于合同剩余到期期限。对于包含嵌入衍生工具的混合金融工具,应当将其整体视为非衍生金融负债进行披露。(2)对于衍生金融负债,如果合同到期期限是理解现金流量时间分布的关键因素,到期期限分析应当基于合同剩余到期期限。

当企业将所持有的金融资产作为流动性风险管理的一部分,且披露金融资产的到期期限分析使财务报表使用者能够恰当地评估企业流动性风险的性质和范围时,企业应当披露金融资产的到期期限分析。

2、企业在披露到期期限分析时,应当运用职业判断确定适当的时间段。列入各时间段内披露的金额,应当是未经折现的合同现金流量。

企业可以但不限于按下列时间段进行到期期限分析:(1)一个月以内(含本数,下同);(2)一个月至三个月以内;(3)三个月至一年以内;(4)一年至五年以内;(5)五年以上。

3、债权人可以选择收回债权时间的,债务人应当将相应的金融负债列入债权人可以要求收回债权的最早时间段内。

债务人应付债务金额不固定的,应当根据资产负债表日的情况确定到期期限分析所披露的金额。如分期付款的,债务人应当把每期将支付的款项列入相应的最早时间段内。

财务担保合同形成的金融负债,担保人应当将最大担保金额列入相关方可以要求支付的最早时间段内。

4、企业应当披露流动性风险敞口汇总定量信息的确定方法。此类汇总定量信息中的现金(或另一类金融资产)流出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应当说明相关事实,并提供有助于评价该风险程度的额外定量信息:(1)该现金的流出可能显著早于汇总定量信息中所列示的时间。(2)该现金的流出可能与汇总定量信息中所列示的金额存在重大差异。

(四)市场风险披露

金融工具的市场风险,是指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或未来现金流量因市场价格变动而发生波动的风险,包括汇率风险、利率风险和其他价格风险。汇率风险是指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或未来现金流量因外汇汇率变动而发生波动的风险。汇率风险可源于以记账本位币之外的外币进行计价的金融工具。利率风险,是指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或未来现金流量因市场利率变动而发生波动的风险。利率风险可源于已确认的计息金融工具和未确认的金融工具(如某些贷款承诺)。其他价格风险,是指汇率风险和利率风险以外的市场价格变动而发生波动的风险,无论这些变动是由于与单项金融工具或其发行方有关的因素而引起的,还是由于是场内交易的所有类似金融工具有关的因素而引起的。其他价格风险可源于商品价格或权益工具价格等的变化。对于市场风险,主要披露如下信息:

1、在对市场风险进行敏感性分析时,应当以整个企业为基础,披露下列信息:1)资产负债表日所面临的各类市场风险的敏感性分析。该项披露应当反映资产负债表日相关风险变量发生合理、可能的变动时,将对企业损益和所有者权益产生的影响。对具有重大汇率风险敞口的每一种货币,应当分币种进行敏感性分析。2)本期敏感性分析所使用的方法和假设,以及本期发生的变化和原因。

2、企业采用风险价值法或类似方法进行敏感性分析能够反映金融风险变量之间(如利率和汇率之间等)的关联性,且企业已采用该种方法管理金融风险的,可不进行披露,但应当披露下列信息:1)用于该种敏感性分析的方法、选用的主要参数和假设。2)所用方法的目的,以及该方法提供的信息在反映相关资产和负债公允价值方面的局限性。

金融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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