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业务的范围很广,形式纷繁,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项:
1.吸收各类存款。社会上为数众多的企业、单位以及个人手中,总会存在一些闲置未用的货币。有的闲置时间短一些,例如企业在生产中的周转准备金;行政事业单位的经费(一年拨付一次,分次使用);个人暂时未用、准备购买消费品的货币等。
有的闲置时间长一些,例如企业的积累,时没有投资的机会;个人有些积累暂时还没有明确的使用计划等。金融机构根据社会上各类闲置资金在闲置时间上的区别,制定了高低不等的存款利率,以广泛吸存这些闲置资金。一般来说,凡是定期的、时间长的存款,存款利率都比较高;反之,随时可取的、时间很短的存款,则存款利率比较低。
存款者和金融机构的关系是:金融机构以付出利息为代价向各企业、单位和个人借钱。这些企业、单位和个人,是债权人,是这些存款的主人;金融机构则是借款者,是债务人。但是,在这些钱存入金融机构的期间内,金融机构拥有使用权,可以像使用自己的钱一样去使用它。这样,就发生了货币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暂时分离。
对存款者来说,可以得到利息收入,存期越长,利息收入越多;钱仍然是自己的,需要时可以取出存款,不影响使用;在自己不用时,把钱“借”出去可以增值,比闲置在手中合算。对金融机构来说,虽然付出了一定的代价才得到货币的使用权,但它可以按更高的利率转借给需要货币的企业、单位或个人,从中赚取放款利息和借款利息的差额,所以也是合算的。
2.发放各种贷款。在现实生活中,常常出现这样的情况:企业因扩大生产,急需一笔资金,而自己的积累又不够;如果等待自身积累逐步凑够这笔资金,就会失去生产和销售的良机。这时,企业就需要借钱,尽管为此需要从企业盈利中拿出一部分支付利息,最终也是合算的。
在个人生活中,有时也会发生临时需要筹措一笔钱用于消费开支的情形。在上述情况下,这些企业、单位和个人,便成为金融机构的放款对象。金融机构与借款企业、单位和个人之间,形成了新的债权、债务关系;金融机构是债权人,借款者是债务人。
尽管金融机构并不是这些钱的主人,钱也是借来的,但在借用期间,它可以象这笔钱的主人一样去运用它,有权决定贷款的投向、期限和利率。如果贷款到期收不回来,金融机构必须如数赔偿存款者;如果贷款利息收入与存款利息支出的差额不够支付金融机构的设备、人员、费用等开支,金融机构就无法继续生存。在贷款时,凡属确定归还期限或期限较长的,利息率便较高;反之,凡是金融机构随时可以收回的贷款或期限较短的贷款,利息率便较低。
3.办理转账结算。各个企业之间不断发生的商品交换,需要通过金融机构进行货币结算。如果甲用1万元购买乙的商品,乙也同时购买甲的价值1万元的另一种商品,则甲欠乙的钱与乙欠甲的钱正好互相抵消,不需要动用货币进行结算。发生这种情况的条件,是甲乙双方同时需要对方的商品,而且价值又正好相等。
一方面,各个企业同金融机构发生资金往来关系,另一方面,各个金融机构之间又存在着密切的业务联系,这样,通过金融机构这座桥梁,就建立起了四通八达的、沟通各个企业的货币转移渠道。企业只要委托金融机构,就可以很方便地结清相互间发生的债务。
随着金融业的发展,办理转账结算的范围不仅突破了地区的局限,而且突破了国家的界限。办理转账结算,是金融业为企业提供的一种服务,对企业有利,同时对金融机构也有好处。大量的、用来应付结算的货币,总是在金融机构内部流动,实际是企业允许金融机构无偿地占用这些货币。
4.开办票据贴现。所谓票据,是指债务人开出的、记载何时何地向债权人付款的借据,实际上是一种债权证明。任何人持有这种证明,均可在证明所指定的时间、地点讨取欠帐。但是,由于是延期付款,所以常常会发生这样的情况:比如甲欠乙的钱,便开出一张票据交给乙,票据上载明三个月后还债1万元。假如还不到三个月时,乙便急需向丙购买某种货物,而钱又不够。这时,他只有两种办法:一种是请求丙也同意他延期付款,等到甲把钱还给他之后,他再付钱给丙;一种便是要求甲提前还债。
如果这两种解决办法都行不通,乙就只能另外去借一笔钱。这就给乙造成了很大的困难。此时,票据贴现便显示了它的便利之处:乙可以用手中的未到期票据,去向金融机构交换现金,同时贴给金融机构一定数额的利息。假如还有一个月才到期,利息是元,那么,金融机构就付给乙9元。
实际上,乙是将债权凭证卖给了金融机构。对乙来说,他及时得到了急需的现金;对金融机构来说,到期时可凭票据从甲那里得到1万元,它放款给乙9元,自己得到利息收入元。所以,票据贴现融通了资金,对双方都有好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