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金融平台在遭遇监管全面整改的背景下,与信托公司的合作关系,愈发微妙起来。
一部分大而强的资产平台议价能力提升后,开始对信托公司吹毛求疵,信托公司却在各种因素下,依然对此类资产趋之若鹜。
但同时,另一部分资质相对平庸的平台却难以获取与信托公司的合作机会,即使承诺丰厚的回报也难也敲下合同。
其中,股东不强、资产量不足、存量P2P未清理等等原因都能成为“再看看吧”“我们再联系”之外未言明的借口。
信托公司被挑剔的同时,也开始对消金资产挑剔起来。
信托业从事消费金融业务的历史要回溯到十几年前。
在年,外贸信托与捷信(HomeCredit)共同开展了业内第一单消费金融信托项目,当时的项目结构简单到不能再简单——捷信作为委托人出资设立单一信托,外贸信托作为受托人向个人发放贷款。
此次合作对于双方来说是个双赢,外贸信托以此为切入点得以迅速发展消金业务,捷信也同样以此开拓了中国市场。两者分别成为信托公司和消金领域的头部机构。
除此,本次合作的意义更在于,给中国的消费金融行业、消费金融信托进行了一次思想启蒙。
跑马圈地的辉煌历史
-年,是信托公司从事消费金融业务的启蒙发展期,也是消金与信托合作的“蜜月期”。该期间内开展消费金融信托的信托公司较少,且梯队分化较大。
在信托侧竞争相对不发达的市场背景下,部分信托公司依靠资金优势、金融企业光环以及放贷牌照等优势的加持,使信托公司在与资产平台的合作模式中处于主导地位,具有定价权和话语权,最直接的体现就是较高的资金成本,较为完善的风控措施。这个时期,仅信托报酬就能达到1.5-2%,资金成本能达到8-10%左右的水平,这在当下是完全不能想象的。
因此,对于已经开展消费金融业务的信托公司而言,新增消费金融信托项目的展业成本可控、风险敞口可控,而它却具有对于传统的证券业务、房地产业务、政信业务较高的收益率,开展消金信托的性价比简直不要太高。
由此,信托公司尝到了消费金融的甜头。更多信托公司由此蜂拥而至。
根据信托业协会调研数据,截至年末,68家信托公司中已有40余家信托开展消费金融业务,消费金融信托余额已近亿元,且业务规模持续增长。
市场主体的逐利本性,决定本次合作必须是双赢。
分析来看,在这一合作模式中,资产平台解决了自有资金不足以致规模扩张较慢、放贷资质限制无法顺利展业、私企平台背景不强导致市场认可程度低等发展掣肘,资产规模及收益都得以迅速扩张。
其唯一需要考虑的资金成本,也因对客利率“无上限”而得到完美覆盖。
蜜月期内,莺飞草长,一派欣欣向荣。
谨小慎微的当下
年至今,信托公司和资产平台的关系发生了微妙的变化。
简而言之,就是互联网信贷平台在监管整顿、行业竞争加剧等因素下数量骤降,且头部效应明显。而信托业借助互联网资产平台做消金的动力不减,却更加注重风险。
因此,合作群体中,主要依据行业地位,如泥沙静置一般,发生了分层与隔离。相应地,在相互匹配上,信托与资产平台不对等的地位与合作方式变得更加突出。
先看下信托公司是如何对资产平台进行分类的:
上图并不是标准答案,毕竟每个信托公司或者每个信托经理的分类标准不可能完全一致,笔者如此分类的原因如下:
1.资产量
存续/累计资产量是评估资产平台资产管理能力及盈利能力、预测未来合作规模的的重要指标,资产量越大的机构在经营稳定性、运营稳定性、盈利能力上已经得到了市场的验证,而且信托公司也能在未来合作中获取相对稳定的资产供给,有利于提升资金生息速度、循环投放效率。
2.行业地位
行业地位是个相对综合的概念,包括商誉声誉、运营持续性、市场占有率等维度,因此行业地位能够证明其主体综合实力。谁不青睐与综合实力强的伙伴一起展业呢?
信托态度转变的原因
笔者将从三个维度分析信托公司近三年态度转变的原因。
1.监管压力
信托所处的金融行业是强监管行业,宏观调控是绕不开的永恒话题。
对于信托公司而言,除了公开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以外,信托公司经常接到属地银保监局的窗口指导,来自监管的压力是最重要的影响因素。
1)融资类信托规模控制
先明确一下,成立进行贷款发放的消费金融信托属于融资类信托(虽然各公司都有尝试突破、规避这个定性,但至今并未有成功、可大规模复制的成功案例)。
而信托行业自年开始进行融资类信托规模的管控,管控口径从控制增长速度、到规模总量不增长,到现在的规模压降,监管力度越来越大,信托公司的展业压力也越来越大,融资类额度的限制直接导致信托公司不能再一味地“用牌照资源换利润”。
可以说,不计展业成本的粗放展业时代已经彻底过去。
2)监管颗粒度
几年前消费金融信托还是个新生事物,监管对于它还处于认知阶段,对于消费金融、消费金融信托的监管政策较少。
但现在监管已经成长了,越来越熟悉业务,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