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释义及使用指南》一书中有写道:“金融租赁也叫融资租赁。融资租赁这一名称是从英文financelease翻译过来的。finance一词意为财政、金融,也可译为筹集资金、提供资金。因此,financelease通常译为融资租赁,也有的译为金融租赁。融资租赁是一种新兴的租赁形式,自20世纪50年代首先在美国出现至今,已有70余年的发展历史。20世纪80年代初,融资租赁在我国的经济生活中开始出现。年,我国成立了第一批专业租赁公司,包括中国东方租赁有限公司和中国租赁有限公司等。融资租赁是一种贸易与信贷相结合,融资与融物为一体的综合性交易。
鉴于其复杂的法律关系,不同国家和地区对融资租赁有着不同的理解和定义。一般来说,融资租赁要有三方当事人(出租人、承租人和出卖人)参与,通常由两个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买卖合同)或者两个以上的合同构成,其内容是融资,表现形式是融物。我国在借鉴《国际融资租赁公约》和其他国家对融资租赁的定义的基础上,结合我国融资租赁界对融资租赁比较一致的看法后,对融资租赁作出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