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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0/11/19 5:3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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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疫情防控期间查处哄抬物价销售蔬菜、口罩等五起典型案例通报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发生以来,昌吉市市场监管管理局加强对口罩、消毒杀菌用品、抗病毒药品等防疫用品及粮油肉菜等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价格监管,迅速查办一批哄抬物价销售蔬菜、口罩等违法案件,有力维护了市场价格秩序。现将第四批疫情防控期间查处的五起典型案例通报如下:1、昌吉市物美佳自选商店哄抬价格销售蔬菜案年2月16日,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群众举报,对昌吉市物美佳自选平价商店进行了检查,发现该店存在将原本4元每公斤的大白菜上涨至5元每公斤进行销售的行为。经查,当事人店内大白菜的销售价格原本为4元每公斤,自年2月14日起,当事人利用疫情期间与疫情防控相关的民生商品畅销的时机,于年2月14日、2月16日分别从园丰农贸市场内以3.5元每公斤的价格购进大白菜,在其店内以5元每公斤的价格进行销售,擅自上涨销售价格,谋取利润,造成该小区大白菜价格过快过高上涨。当事人无合法销售或者收费票据,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的规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价格违法行为行*处罚规定》之规定,已构成哄抬价格销售蔬菜的违法行为。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处罚规定》第六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对当事人作出罚款元的行*处罚。2、昌吉市王森亮水果蔬菜店哄抬价格销售蔬菜案年2月16日,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群众举报,对昌吉市南公园西中路世纪花园小区院内昌吉市王森亮平价水果蔬菜店进行了检查,发现该店存在将原本售价4元每公斤的大白菜,上涨到5元每公斤进行销售的行为。经查,当事人店内大白菜的销售价格原本为4元每公斤,自年2月14日起,当事人利用疫情期间与疫情防控相关的民生商品畅销的时机,自昌吉市园丰农贸蔬菜批发市场内以3.5元每公斤的价格购进大白菜,在店内以5元每公斤的价格进行销售,擅自上涨销售价格,牟取利润,造成该小区内大白菜价格过快、过高上涨。当事人无合法销售或者收费票据,依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的规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价格违法行为行*处罚规定》之规定,已构成哄抬价格销售蔬菜的违法行为。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处罚规定》第六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对当事人作出罚款元的行*处罚。3、昌吉市铭雨便利商店哄抬价格销售口罩案年1月31日,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转办的投诉,对昌吉市铭雨便利商店进行了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有哄抬物价、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经查,当事人于年1月27日在昌吉市亚中商城一流动人员处以每袋20元价格购进标注为“飘安”牌的一次性使用口罩10袋(20个/袋),在其店内以每袋28元的价格销售。由于当事人无法提供进货票据,不能证明这些口罩为其合法取得,不能证明其购进成本,认定其每袋20元的购进成本为虚构。口罩已经全部售完,无法提供销售或者收费票据,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的规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及《价格违法行为行*处罚规定》之规定,构成哄抬价格销售口罩的行为。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处罚规定》第六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对当事人作出罚款元的行*处罚。4、昌吉市永兴和商行未明码标价销售口罩案年1月29日,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平台转办的投诉,对昌吉市永兴和商行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店内销售口罩时未进行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等情况。当事人于年1月25日自昌吉市亚中商城一店内以每只1.2元的价格购进一次性口罩只,并以每只1.5元的价格在其店内销售,以每只1.8元的价格购进一次性口罩只,并以每只2元的价格在其店内销售,销售时未使用市场价格监管部门监制的价格标签进行明码标价,未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等情况。截止年1月25日,两种口罩共只已全部销售出去,销售额为元,其违法所得54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对当事人作没收违法所得54元,处罚款元的行*处罚。5、昌吉市红九九综合商店哄抬价格销售蔬菜案年1月28日,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全国平台转办的投诉,立即对昌吉市红九九综合商店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于年1月28日疫情防控期间,从昌吉市园丰农贸市场以每公斤5.90元价格购进白菜10公斤,并以每公斤8元价格在店内销售,其每公斤5.90元的购进成本为其口述,不能提供合法的进货票据,不能证明为购进成本,视为虚构。因其销售白菜无法提供合法销售或者收款票据,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的规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及《价格违法行为行*处罚规定》的规定,构成哄抬价格销售蔬菜的行为。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处罚规定》第六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对当事人作出罚款元的行*处罚。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年2月17日

来源:昌吉市零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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