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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0/12/11 18:05:00

根据《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法院关于建立职业放贷人名录的实施意见(试行)》,昌吉市人民法院建立首批职业放贷人名录,进一步规范民间借贷案件的审查甄别,防范职业放贷人利用诉讼程序将非法利益合法化,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优化法制化营商环境。

认定职业放贷人后,人民法院对其提起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应当认定借贷合同无效,判决借款人返还借款本金,并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给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职业放贷人名录应抄送所在地的*委*法委委员会、检察院、公安局、仲裁委员会、金融监管部门和税务部门,职业放贷人为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的,抄送银行业金融机构,职业放贷人为公职人员的,抄送其所在单位和同级纪检监察部门;法院可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由职业放贷人负担较高数额的诉讼费用,对职业放贷人所涉民间借贷案件,执行部门对于本金的利息已经执行到位的,应当向税务部门通报,由税务部门依法征税;职业放贷人的放贷行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虚假诉讼、“套路贷”、非法经营以及涉黑涉恶等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当及时将涉嫌犯罪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机关。

供稿

周婷

编校

马彦燕

二审

韩昕杉

终审

孟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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