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1月8日
年12月22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号),其中有4条对金融资管行业影响较大,主要有:
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二、纳税人购入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持有至到期,不属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4点所称的金融商品转让。
三、证券公司、保险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证券基金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基金以及其他经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批准成立且经营金融保险业务的机构发放贷款后,自结息日起90天内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自结息日起90天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暂不缴纳增值税,待实际收到利息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四、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政策发布后,各大金融机构纷纷对以上四条进行讨论,市面上也有很多对以上政策的分析文章,但大部分停留在分析保本与不保本收益的增值税的探讨上,个人感觉有点避重就轻,没有抓住问题的实质,分析的越多,导致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更是感觉无所适从,不知道什么该交增值税,什么不该交增值税。笔者认为,要理解以上四条(尤其是除第3条以外的其余3条),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若能理解以下问题,则可以深刻理解财税号。
一、财税号针对的是增值税,而非所得税
这里需要注意,财税号的发文针对的是增值税,而非所得税,在分析时,不要将其与所得税混淆。例如,投资者投资非保本型资管产品时,投资者(不管是个人投资者还是机构投资者)不需要交增值税,但是需要交纳所得税(个人投资者交纳个人所得税,机构投资者要交纳企业所得税)。再如:资管产品例如信托计划对非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通过股权转让退出时,不属于贷款服务,也不属于金融商品转让,不需要交纳增值税,但是需要交纳企业所得税,至于这部分企业所得税是由作为信托计划管理人的信托公司作为纳税义务人交纳,还是代扣代缴,还是由投资者自行纳税,国家税务总局并没有明文约定,实际中,仍然是由投资者自行纳税。
二、增值税征税范围
市面上对此文的讨论,更多的文墨在于对保本以及非保本收益的分析,并通过列举各种金融产品的投资来区分是否产品是保本还是非保本,从而判定是否需要交纳增值税,也就是对第一条的讨论。这种分析固然是必要的,但是亦导致给人感觉重点要放在保本与非保本的分析上,其实是避重就轻。财税号第1条实质是对(财税〔〕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1点所称“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的一种解释,解释“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这四个词的含义,用于判断与这四个词相关的金融服务是否属于“贷款服务”这个征税税目,也即是否是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但不是说若不属于“贷款服务”这个征税税目,就无需缴纳增值税,因为增值税的税目除了“贷款服务”,还有“直接收费金额服务”,“保险服务”,“金融商品转让服务”。当然,在中国金融市场,大部分是是固定收益金融产品(包括假股真债、收益权转让附加回购)较多,非固定收益的金融产品较少,也即大部分是债权投资,而非股权投资,因此,作为征税部门的国家税务总局自然要对固定收益类的“贷款服务”进行详细阐述,而正因为单独拿出来进行阐述,导致了大家停留在保本和非保本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