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快全区产业转型速度,促进经济健康、可持续发展,吸引成熟的融资租赁企业入驻,扶持区内新办融资租赁企业发展,拓展我区新兴产业发展空间,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融资租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68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融资租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号)以及《大连市促进融资租赁企业发展扶持办法》(大政办发〔〕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融资租赁企业,是指注册地和税管地均属大连市甘井子区,章程规定首期应缴注册资本金已足额到位,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无企业信用不良记录,经营状况良好,并积极为甘井子区所属企业提供融资服务。
第三条本办法扶持和鼓励融资租赁企业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范围,主要包括:
(一)重大战略领域。“一带一路”、“东北老工业基地振兴”、“中国制造大连行动计划”等;
(二)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新一代信息技术、先进装备制造、精细化工、船舶和海洋工程、交通装备、新能源汽车、电力设备、新材料、清洁能源、节能环保、集成电路、人工智能、生命健康等;
(三)基础设施领域。城乡公用事业、污水垃圾处理、环境治理、广播通信、农田水利、不动产等;
(四)现代农业领域。农业大型机械、生产设备、加工设备等。
(五)消费类领域。汽车、家电、家具、家装等。
第四条对入驻大连融资租赁服务园区的融资租赁企业:
(一)到位注册资本1.7亿元人民币的,给予万元人民币奖励;
(二)到位注册资本超过1.7亿元人民币的,每超过1亿元人民币,给予万元人民币奖励。
(三)奖励资金建议企业用于融资租赁业务拓展方面。
第五条凡在甘井子区注册的融资租赁企业,利用商业贷款购买大型设备(单套价格达到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用于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每套设备按照年贷款利息的20%给予补贴,补贴期限3年,单套设备最高补贴万元人民币。
第六条凡在甘井子区注册的融资租赁企业,为甘井子区所属企业提供融资总额达到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根据其当年为甘井子区企业提供融资总额,给予融资总额1%的补贴。单一企业最高补贴万元人民币。
第七条对融资租赁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给予奖励。
(一)对当年新增业务规模达10亿元(含)以上的融资租赁企业,给予企业高级管理人员最高合计50万元奖励;
(二)对当年新增业务规模达5亿元(含)以上,10亿以下的融资租赁企业,给予企业高级管理人员最高合计30万元奖励;
(三)对当年新增业务规模达3亿元(含)以上,5亿以下的融资租赁企业,给予企业高级管理人员最高合计15万元奖励。
(四)对当年新增业务规模达1亿元(含)以上,3亿以下的融资租赁企业,给予企业高级管理人员最高合计8万元奖励。本条款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融资租赁企业中总经理(副总经理)、业务主管、财务主管、风险控制主管以及运营主管。
第八条申报本办法规定的各类扶持资金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大连市融资租赁企业扶持资金申请书;
(二)注册资本金验资报告、外汇管理局资本询证登记;
(三)企业与租赁公司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
(四)租金支付凭证、银行付款凭证、企业开据的增值税发票等合法票据;
(五)设备购置合同及技术参数说明;
(六)租赁设备清单;
(七)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审计报告;
(八)企业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组织机构证明文件(复印件);
(九)上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十)其他需要提供的相关材料。
第九条本办法各类扶持申请由甘井子区商务局统一受理,组织相关单位审核并下达计划。
第十条单一企业每年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各类扶持资金总额不超过万元人民币,企业获得的资金优先奖励。
第十一条享受本办法扶持的企业,自享受年度起,应在甘井子区持续经营六年以上。对不符合此项规定的扶持对象,可取消其享受的财政扶持资格,并收回财政已补贴资金,五年内停止其扶持资金申报资格,并向社会公开其不良信用信息。
第十二条既适用本办法又适用甘井子区其他优惠政策的企业,执行最优惠政策,区级其他政策不得兼得。
第十三条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扶持资金预算安排环节违规安排资金的、项目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项目审核及其资金分配环节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或项目)分配资金的,以及存在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属于甘井子区商务局。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第十六条本办法如有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符之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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