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至今,随着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的不断推进,一批关键问题和重大隐患均得到有效处置。然而,金融理论告诉我们,风险的释放过程并不会一帆风顺。6月以来,由于多重复杂因素叠加,在普惠金融领域颇具价值的P2P网贷行业出现“爆雷潮”,行业整体发展遭受冲击。对监管机构和执法机构而言,思考如何妥善解决“爆雷潮”背后的深层次问题,是当前的重中之重。
在行政监管方面,框架已初步形成,事中预警和事后处置机制尚待完善。
虽然危机看似瞬间爆发,但风险的积聚并非无迹可循。事实上,今年5月国内P2P行业的资金净流入量为68.88亿元,相较上月骤降了27.21亿元,不少平台已出现投资人集体撤资、资金大幅流出的情况。如果基于各项数据建立相对完备的事中风险预警机制,那么应对突发事件的处理能力将大大提高。在几大知名P2P平台相继“爆雷”后,由于良性退出机制尚未建立,许多平台都以“老板跑路”“高管失联”告终,致使恐慌情绪蔓延,最终引发投资者挤兑潮。
此外,这次危机还暴露出部门之间的监管协调问题
原有框架内,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负责制定政策措施和监管制度,而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网贷平台的备案管理、日常监管和风险处置等。但从专项整治效果及近期情况看,在此分工下,网贷行业的全国展业与地方监管部门的属地监管存在矛盾,且地方监管部门监管手段较少,事后处置能力较弱。以上问题使监管机构迟迟无法明确网贷备案细则,进而导致备案工作缓慢。
在法规落实方面,首要问题是如何为投资人提供合理的司法救助。
对于P2P平台的破产清算问题,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制订了详细具体的有序破产规则,而我国《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则相对笼统。因此,对于非违法违规的平台,投资者想要追回损失,就必须提起民事诉讼。但对于已遭遇较大损失的投资人来说,较高的诉讼费会造成一定压力;在执行法院判决过程中,也可能因借款人恶意逃废债而难以落实赔偿。
其次是平台的违法成本问题
违法违规的平台主要包括涉嫌欺诈型和自融型,分别可能构成集资诈骗罪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而在实践中,认定集资诈骗罪有一定难度,相关案件通常被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最高刑期为十年。量刑较轻、违法成本较小也是P2P平台频繁“跑路”的一大原因。
最后,对借款人失信的惩戒机制尚待完善
今年8月前,借款人在P2P平台的借款不会纳入征信系统,各平台没有强有力的惩戒机制促使借款人还款。随着平台接连倒闭,借款人逃废债现象加剧,甚至有部分借款人恶意逃废债以拖垮平台。8月8日,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了《关于报送P2P平台借款人逃废债信息的通知》,要求严厉打击P2P网贷行业借款人恶意逃废债行为,并拟将逃废债信息纳入征信系统和“信用中国”数据库。但这一惩戒机制如何落到实处,是否能给借款人带来足够的失信成本,还有待观察。
在行政执法方面,存在维权投诉渠道不够畅通,沟通协调机制不够有效的问题。
一是缺乏对投资者的维权指导。
P2P投资人具有人数众多、地域分散的特点,由于缺乏维权经验和相关信息,他们大多通过社交网络“抱团取暖”,可能会采取集体上访等维权方式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二是缺乏经济有效的维权渠道。`
8月6日,深圳市金融办开通“深圳市金融办网上投诉平台”,平台能受理注册地在深圳的P2P网络借贷平台投诉举报信息,投资人可在网上一键投诉。但国内其他城市并未开设类似平台,大多数投资者想要投诉或报案,必须前往P2P平台所在地,维权成本较高。
三是缺乏权威信息的披露和发布。
由于案件处理进程等信息迟迟不发布,各种虚假信息充斥社交网络,投资人极易被欺骗或煽动。
结合上述问题,建议有关部门尽快从以下五方面强化监管。
一是确认监管机构的职责分工,协调推进监管工作
根据《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及《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的主要原则,银保监会应作为P2P网贷行业主要负责机构,全面统筹负责行业规范和政策的制定,领导其派出机构针对网贷行业开展日常行为监管,与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共同建立行业数据库。银保监会各派出机构应作为辖区内网贷行业的主要负责机构,全面统筹负责辖区内行业的日常管理,并与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和地方互联网金融协会组成工作小组,负责辖区内机构的登记备案、风险预警、处置预案及数据统计。在人员配备及行政管辖权不变的情况下,各地金融办主要负责配合银保监会派出机构的相关工作,并协调地方其他行政、司法机关共同维护地方金融市场稳定。
二是尽快启动备案工作,落实金融业务的持牌经营原则
互联网金融的业务本质是金融,按照“凡是经营金融业务都需要牌照”的管理思路,互联网金融必须持牌经营。根据当前P2P网贷信息中介的定位,建议设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牌照”,让符合监管要求的平台尽快获得备案,并持牌经营。在此牌照管理下,对网贷平台实缴资本、股东资质、风控能力及高管资历等进行实质性审核,以提高行业门槛。同时,对无法获得资质,无牌经营的企业进行严厉查处,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
三是构建长效监管机制,形成前中后全覆盖的监管体系
当前的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是一项具有阶段性特征的监管举措,其核心是化解和缓释存量风险。着眼未来,尽快构建长效监管机制则更为重要。一是要设立事中风险预警机制,监管部门可通过监测不同维度的数据,对市场风险做出合理评估预测。二是要完善事后风险处置机制,建议监管部门针对“爆雷潮”制定相应退出指引,加大政策文件对P2P网贷平台的约束力。此外,有关部门应会同地方协会打好政策组合拳,引导各平台在遵守监管制度的同时发挥自律性,确保退出过程顺畅有序,减少对市场的冲击。
四是进一步完善互联网金融基础设施建设
建议尽快建立和运行以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为主导的百行征信系统,形成全国统一的互联网金融行业征信数据库,并与央行征信数据库对接。应参考私募基金管理做法,建立网贷行业统一的债权债务登记系统,让投资人、借款人及监管机构有据可循。在金融业综合统计工作指导下,有关机构应建立统一的信息统计和上报平台,以便规范行业标准、完善行业监管。同时,针对当前P2P网贷资金存管和支付渠道不畅等问题,可尝试建立政策性资金存管渠道及清算平台,降低互联网金融平台运营成本,更多地让利给小微企业。
五是强化互联网金融参与主体权益保护
要对P2P网贷行业投资人、借款人进行教育引导,构建良性的市场规则和预期。一方面,应引导借款人正确认知网络借款的成本与责任,了解个人征信的价值与失信风险,以降低违约率,提升普惠金融服务的效率。另一方面,应引导投资人理性认知P2P网贷的商业模式、风险收益,使与P2P网贷的风险特征和收益特征相匹配的合格投资人成为主流投资人群体,同时还要高度重视投资人的维权指导。建议监管部门及时发布合法维权指引和维权防骗风险提示,例如:发放维权常识百问百答手册、开放投资人登记平台、安排专线解答维权疑问等。
尹振涛系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法与金融室副主任
魏鸣昕系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金融硕士研究生
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法律与金融监管研究基地是由中国社会科学院批准设立的院级非实体性研究单位,是首批国家高端智库——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下属的研究机构,专门从事金融法律、金融监管及金融政策等领域的重要理论和实务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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