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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2/10/25 3:48:00

随着我国经济发展由高速发展转至高质量发展,金融随之也转向高质量发展。在如何实现金融高质量发展的途中,监管自然是起到重要督促作用。因此,一委一行两会对我国整体金融加强监管,但因地方金融的差异性,地方金融局也需要对地方金融组织监管强度更甚,如此,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便陆续出台,那么,都有哪些省份已出台了呢?其效力如何?影响又如何呢?笔者将在本文中寻求答案。

一、我国法律体系

(一)我国法律位阶

根据宪法和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我国法律位阶如表1:

表1我国法律位阶

那么,根据我国法律位阶,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属于什么位置呢?笔者以四川省为例继续分析。

(二)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的法律位置

据四川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资料显示,《四川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立法起草工作于年10月正式启动,通过调研、论证,召开立法听证会和专家论证会,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年6月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7月、9月经过省人大常委会一审、二审。

年3月28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第30号公告,《四川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NO:SC)已由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适用于四川省,自年7月1日起施行。根据《立法法》第七十二、七十七条,《四川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是地方性法规,也是四川首部关于地方金融监督管理的地方性法规。

为了加强地方金融监管,防控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秩序,促进金融发展,服务实体经济,有不少省份也开始启动或者起草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的制定工作,当然也有少数省份已经出台了其金融监督管理条例。下面,笔者首先解析有哪些省份已经出台了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出台原因何在?

二、当前已出台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的省份

如表2,山东、河北以及四川是目前为止已经出台了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的三个省份。其中,山东是全国最先出台的省份,至今距离出台已经3年了;其次是河北省,出台近2年了;四川是3月28日出台,7月1日实施。三省份相比,四川省出台、实施时间最晚。

表2已出台地方金融监管理条例的三省份

资料来源:公开信息整理

可见,目前为止,我国仅有3个省份出台了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虽然出台的省份不多,但是也可以看到我国地方金融发展正在不断规范化。那么,究竟是什么原因促使这3各省份率先出台地方性金融监督管理条例呢?笔者经仔细查阅,发现主要存在以下几点原因:

第一,中央监管与地方监管两监管体系的形成。我国金融市场发展以来,其监管也随之变化、规范。如今中央层面的金融监管体制新框架是一委一行两会。相比之下,地方金融监管体制的改革可谓进程十分缓慢,直到修正的《立法法》之后,地方才陆续挂牌成立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陆续准备制定地方金融监管法规,但是出台速度极其缓慢。考虑到地方金融差异化发展,在遵循宪法及其他重要法规的前提下,地方性法规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做出具体规定(年修正的《立法法》第七十二条)。基于此,建议由省人大制定《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界定地方金融的含义及金融机构和金融业态,明确地方金融监管的目标、原则、对象、主体和内容等重要事项,并以《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作为母法,地方政府和地方金融监管机构再制定监管实施细则和操作办法,为地方金融监管提供法律依据。

第二,加强金融风险防范需要地方监管部门的配合与助力。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对其的监管越来越复杂,监管要求也在不断增强,但是中央所持资源并不足以支撑其监管所需,中央可以对金融行业进行很好的监管,但是对于金融行业里的区域性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七类金融机构和辖内投资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社会众筹机构、地方各类交易所)的地方性监管却效果不足。此时需要地方监管体系发挥作用。

第三,地方金融发展的需要促使《条例》出台加速。地方金融发展需要更加规范化以促进其健康发展。鉴于数据的可得性,笔者仅就年全国31各省的金融业增加值分布进行对比分析。如图1,在年,就已经出台《条例》的3省份看,山东省实现金融业增加值.56亿元,同比增长8.53%,金融业增加值占GDP比例仅5.03%;河北省的数据依次是.44亿元、18.61%和6.04%;四川省的数据依次是.27亿元、17.36%和8.66%。这3省份的以上三个指标数据相比北京、上海、江苏、浙江、广东来说并不全部可观。正因为如此,更需要更快出台地方性金融监管法规,推动地区金融发展。

图1年各省金融业增加值分布

数据来源:国家统计局

三、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出台的影响

(一)地方金融组织:监管对象更明确,监管力度更强

《四川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将四川省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开展信用互助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权益类或者大宗商品类交易的交易场所等地方金融组织纳入适用范围。《条例》规定地方金融组织应当按照审慎经营的要求,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资产质量、风险准备、风险集中、关联交易、资产流动性等业务规则和管理制度。除此之外,将地方金融组织监管细化,监管目标更加明确。具体如下:

1.小额贷款公司

应当在批准的区域范围内,按照小额、分散、信用原则,为农民、个体工商户、城镇居民、小微企业、农业经营组织等提供贷款和相关咨询服务。

2.融资担保公司

设立融资担保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一亿元,且为实缴货币资本。

3.典当行

应当按照批准的范围经营业务,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在典当期内不得出租、质押、抵押和使用典当物。

4.融资租赁公司

依照有关规定可以采取直接租赁、转租赁、委托租赁、联合租赁等形式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建立完善的内部风险控制体系,形成良好的风险资产分类管理制度、承租人信用评估制度、事后追偿和处置制度以及风险预警机制等。

5.农民专业合作社

开展信用互助业务,应当坚持社员制、封闭性原则,建立完善决策科学、制衡有效的治理结构,有效保护社员合法权益。

6.交易场所

应当按照依法合规、审慎经营、风险可控原则,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业务规则和管理制度,实行投资者适当性准入管理,加强交易信息系统和资金账户安全性建设,提供优质高效安全服务。

(二)FinTech:成都出台国内首个金融科技企业认定标准

地方金融组织监管加强的情况下,在合规前提下寻求创新无疑是最好的竞争途径。而金融科技已成为驱动金融创新发展的强大动力,也成为研究机构与企业争相布局的着力点,这无疑将进一步推动FinTech的发展。成都正好抓住金融科技风口,发布的《关于支持金融科技产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创新性提出了国内首个金融科技企业分类认定标准,并针对金融科技企业出台了一系列真金白银的奖补政策。其中,金融科技企业的指的是在成都市设立并主营区块链、物联网、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生物识别等相关领域的企业。

(三)RegTech:更好更快发展

地方金融强监管下,为提高监管效率与质量,降低监管成本与资源浪费,监管机构必然会寻求更加科学的监管手段,RegTech无疑是实现其目的的重要手段,这将推动RegTech的迅速发展。

四、小结

笔者从以上几个方面对地方金融组织监管进行了分析,发现在中央对金融加强监管的同时,地方金融监管也在随之加严。而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在我国法律体系的位阶属于地方性法规,对地方金融组织发展具体重要监管效力,同时促进FinTech和RegTech更好发展。我国目前为止,仅有山东、河北、四川出台了地方金融监管条例,且前两者均已实施,四川在年7月1日开始实施,以上三省也在陆续出台配套细则。除此之外,也有四省开启动条例出台工作,天津已拟定草案,北京准备立项论证,浙江拟定意见稿,江苏开始准备工作。但是就已发布的三省《条例》中,并未列入P2P、股权众筹等新兴企业,一方面意味着此类企业还可以继续相对自由发展,另一方面意味着或许此类企业的监管另有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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