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意见》,切实推动我市绿色金融发展和可持续金融中心建设,全国首部绿色金融领域的法律法规《深圳经济特区绿色金融条例》(下称《绿金条例》)近日经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今日正式对外发布,将于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
《绿金条例》充分明确了金融机构和绿色企业的主体责任,规定了政府部门和中央驻深金融监管机构的监督管理措施,并在诸多领域开创了全国,甚至国际绿色金融领域的先河,为我市建立起更加有利于新兴绿色产业发展和传统产业绿色化的金融生态环境和法治营商环境提供了保障,为全国绿色金融法治化发展提供了先行示范,极大提升了我国绿色金融的国际影响力。《绿金条例》主要创新点和亮点如下:
一、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和完善绿色金融管理制度
建立绿色金融制度与组织体系,在金融机构内部逐步树立绿色发展的理念,并配备执行制度所需的组织机制,是金融机构有效开展绿色金融业务的前置条件。
《绿金条例》创新性地要求各类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内部绿色金融管理制度,包括银行绿色信贷管理制度、保险绿色投资管理制度、机构投资者绿色投资管理制度等。鼓励金融机构设立专门开展绿色金融业务的分支机构、营业部、事业部等,并建立健全组织架构、绩效考核、激励约束和内控制度。
二、投资项目需进行绿色评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九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为落实金融机构保护生态环境的社会责任,完善金融机构对投资项目的评估和管理制度,《绿金条例》创设了绿色投资评估制度:针对投资项目总额达万元或年温室气体排放量预期超过吨的项目,要求金融机构开展投资前评估和投资后管理,在投资环节严把绿色关。
三、年1月1日起,要求部分金融机构强制披露环境信息
强制性环境信息披露是《绿金条例》的重要亮点之一。目前我国环境信息披露程度低、标准不统一,不能满足我国绿色金融的发展需求。《绿金条例》借鉴国际绿色金融前沿实践经验,突破现有规定,要求在特区内注册的金融行业上市公司、绿色金融债券发行人和已经享受绿色金融优惠政策的金融机构履行环境信息披露的责任,并明确规定环境信息披露的内容、形式、时间和方式等要求。
监管部门鲜有对非上市的银行、公募和私募基金等金融机构环境信息披露的强制性要求。《绿金条例》突破性地要求部分上述金融机构披露环境信息,并根据现实情况,提出分规模、分步骤实施,为监管部门、金融机构和实体企业履行相关要求提供了缓冲。
四、政府构建全方位绿色金融促进和保障体系
绿色产业和项目通常具有投资期限长、回报率偏低等特征,与现有金融体系存在产品和服务供给不足、期限错配等矛盾,需要政府采取财政、金融、税收、产业等激励引导措施,为绿色金融提供充足的驱动力。
年,深圳市人民政府就发布了《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实施意见》,提出18条绿色金融支持政策。此次的《绿金条例》优化了政府的引导激励作用,确立相应制度,明确了政府服务和促进绿色金融发展的多项措施,构建了涵盖绿色金融发展规划、财税补贴、政府引导基金让利、风险分担、人才建设、便利通道、表彰奖励等政策扶持体系。
同时,《绿金条例》充分借鉴国家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已出台实施的支持政策,结合我市绿色金融发展实际情况,对中央驻深金融监管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在职责范围内对绿色金融指导与支持的具体措施进行了规定。
五、保障绿色金融的发展稳步有序和风险可控
绿色金融的发展是大势所趋,各类产品和服务将持续涌现,但是如何在创新与风险管理之中取得平衡,成为困扰金融监管部门的难题。《绿金条例》严格按照中央和地方相关职责划分,规定了绿色金融监管与风险防范的具体措施,加强了交叉性金融业务的风险管理。
同时,《绿金条例》强有力地赋予了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在绿色金融领域的部分行政处罚权限,对金融机构在建立内部绿色管理制度、开展绿色投资评估和环境信息披露中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规范和强化了绿色金融领域的监管职能,为绿色金融的发展创造良好法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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